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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008】货币制度及其构成要素

(2020-11-24 13: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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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制度及其构成要素

金融学(货币银行学)

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金融学008】货币制度及其构成要素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周桐    学习笔记

 

 

货币制度简称“币制”,是一个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该国货币的流通结构和组织形式。它主要包括货币材料,货币单位,通货的铸造、发行和流通程度,以及准备制度等。

一、货币制度的形成

货币制度产生之前,货币的发行权分散,各种货币的适用区域较小,充当货币的材料种类繁多,铸币的成色、重要参差不齐,货币流通十分混乱。这种分散、混乱的货币体系,不利于成本、价格和利润的计算,不利于广泛而稳定的信用关系的建立,也不利于商品流通的扩展以及大市场的形成,成为商品经济顺利发展的一大阻碍。

货币制度的一些要素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就陆续产生,但是系统的货币制度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产生之后形成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核心是统一的市场,需要有统一、稳定和规范的货币流通制度。为了改变货币流通的紊乱状况,各国政府先后以法令或条例的形式对货币流通作出种种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立以中央银行为唯一发行机构的统一集中的货币发行体系,垄断货币发行。

2.对相对稳定的货币单位作出相应规定,以保证货币制度的稳定。

3.对贵金属充当币材并能自动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作出规定。

西方国家政府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为克服货币流通混乱的状况,将已分布的本位货币金属,货币单位,货币铸造、发行和流通程序,发行准备等法令和条例集中起来制度化的过程,就是资本主义货币制度的形成过程。

二、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

1.货币材料。确定货币材料就是规定用何种商品充当本位币的材料,是建立货币制度的首要步骤, 也是建立整个货币制度的基础。选择哪一种或几种商品作为币材,虽然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机制确定的,但是这种选择受客观经济需要的制约。货币材料的确定实际上是对已经形成的客观事实从法律上加以肯定。理论上任何商品(普通商品和金属商品)均可确定为币材,但事实上,除贵金属外,其他商品不充分具有币材的特性,因而在历史沿革中,贵金属成为基本的货币材料。在商品经济的初期,白银曾广泛地被各国规定为货币金属。当黄金随着经济发展而大量进入流通后,大多数发达国家便只将黄金确定为币材。现在各国实行的是信用货币,确定币材已经没有什么经济意义,只是技术上的一种选择。

2.货币单位。货币单位是国家法定的货币计量单位,这包括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与确定货币单位所包含的货币金属量两个方面,也称为价格标准。例如,英国的货币单位定名为“镑”,根据1816年5月的金币本位法案规定,1英镑含成色11/12的黄金123.27447格令(含7.97克)。中国北洋政府在1914年的“国币条例”中规定的货币单位名称为“圆,每圆含纯银库平6钱4分8厘(含23.977克)。

3.通货的铸造、发行和流通程度。一国通货,通常分为主币(即本位币)和辅币,它们有各自不同的铸造、发行和流通程序。

(1)本位币。本位币是一国的基本通货。在金属货币流通的条例下,本位币是指用货币金属按照国家规定的货币单位所铸造的铸币。

本位币作为一种足值的货币,其铸造、发行与流通程序特点有:

第一,自由铸造。在金属货币流通的条件下,本位币可以自由铸造。所谓的自由铸造有两个方面含义:一方面,每个公民都有权货币金属送到国家造币厂请求铸成本位币;另一方面,造币厂代公民铸造本位币,不收费用或只收很低的造币费。本位币的自由铸造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首先,自由铸造可以保持铸币的名义价值和实际价值一致。其次,本位币的自由铸造可以自发地调节货币流通,使流通中的货币量与货币需要量保持一致。

第二,无限法偿。本位币具有无限的法定支付能力,即无限法偿。本位币是法定作为价格标准的基本通货。法律规定,在货币收付中无论每次支付的金额多大,用本位币支付时,收款人不得拒绝接受,故称为无限法偿币。在金属铸造流通制度下,铸造流通会有自然的磨损,为了保证本位币的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相一致,从而保证本位币的无限法偿能力,各国货币制度中通常都规定有每枚铸币的实际低于法定重量的最大限度,即铸币的磨损公差。

(2)辅币。辅币是本位币以下的小额货币,供日常零星交易和找零之用。

辅币的铸造、发行和流通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辅币用较贱的金属铸造。因为峬币的面额较小,因此使用贱金属铸造可以节省流通费用。

第二,辅币是不足值的铸币。其名义价值要大于实际含有的金属价值。

第三,辅币可以与本位币自由兑换。辅币的实际价值虽然低于名义价值,但法律规定,辅币可以按固定比例与本位币自由兑换,这样,就保证了辅币可以按名义价值流通。

第四,辅币不能自由铸造。即只能由国家来铸造。由于辅币的实际价值低于其名义价值,铸造辅币应付得到一部分铸造收入,所以铸造权由国家垄断,其收入归国家所有。同时,因为辅币是不足值的,限制铸造也可以防止辅币排挤本位币。

第五,辅币是有限法偿币。国家对辅币规定了有限的支付能力,即在每一次支付行为中使用辅币的数量受到限制,超过限额的部分,帐款人可以拒绝接受。如美国规定,10分以上的银辅币每次支付限额为10元;铜镍所铸造的分币,每次支付的限额为25分。但向国家纳税或向银行兑换时不受数量限制。

(3)纸币的发行和流通。在金属货币制度下,流通中的货币除了铸币形式的本位币及其辅币外,还有银行券、纸币呀不兑现的信用货币。

银行券是一种信用货币,它产生于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是代替金属货币充当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职能的银行证券。早期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可以随时兑现成金属货币,1929——1933年金融危机后,各国银行券不再兑现,演变为不兑现的纸币。

纸币本身没有什么价值,是不能兑现的货币符号,它产生于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货币在发生流通手段职能时,只是交换的媒介,而不是交换的目的,这就意味着货币符号可以替代货币进行流通。后来政府根据流通手段这一特征,有意铸造和发行不足值铸币,直至发行本身几乎没有价值的纸币,并通过国家法律强制其流通。纸币产生的前提不是发达的信用制度,而是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和统一的国内市场。

4.准备制度。各国货币制度中都包含准备制度的内容。在金本位制下,准备制度主要是建立国家的黄金储备,这种黄金储备保存在中央银行或国库。黄金储备主要用于三个方面:第一,作为国际支付的准备金;第二,作为扩大和收缩国内金属流通的准备金;第三,作为支付存款和兑换银行券的准备金。现在各国欧特福不兑现的信用货币流通制度,黄金储备的后两个作用已经不再需要。黄金作为国际支付准备金的作用依然存在,主要用于一个国家出现国际收支逆差时,在国际市场上抛售黄金,换取自由外汇,佢以平衡国际收支。

目前,各国中央银行发行的信用货币虽然不再说兑换黄金,但仍然保留着发行准备制度。但归纳起来,各国作为发行准备金的有黄金、国家债券、商业票据、外汇等。

资料来源:

高晓燕,郭德友.《金融学(第二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20(9)第2版: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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