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税务会计【005】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的确认
(2020-08-17 16: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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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会计【005】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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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特别提示】 1.上述四条可以简记为“风险报酬转移+丧失控制权+收入可靠计量+成本可靠计量”。 2.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均来源于原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仅仅少了“与收入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而新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按“五步法”模型展开,理论上讲,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应该借鉴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而进行调整。 (二)符合(一)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特别提示】 上述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与原收入准则中确认收入实现时间保持一致。新收入准则尚未对收入实现的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本书认为,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仍可参照上述规定。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特别提示】 上述规定与原收入准则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仅与新收入准则售后回购中“回购价大于原售价”情形保持一致。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特别提示】 上述规定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特别提示】 上述规定与会计处理之间存在差异。新收入准则中将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处理,使用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的金额法并考虑对可变对价估计限制的影响,来估计企业有权收取的可就能对价金额。即会计上确认的收入金额要考虑现金折扣的影响,小于税法上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企业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中的“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概念,分别对应增值税中的“折扣 销售”和“销售折扣”。在理解时,“折扣销售”是先折扣后销售,属于商业折扣;而”销售折扣“是先销售,后根据客户还款期限给予折扣,这是典型的现金折扣。另外,折扣销售要求折扣额和销售额需要在同一张**里的金额栏内注明,否则折扣额不能从增值税销售额中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特别提示】 上述规定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六)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特别提示】 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该转移可能在某一时段内(即履行履约义务的过程中)发生,也可肥在某一时点(即履约义务完成时)发生。上述内容对应新收入准则中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合二为一,将建造合同准则中听“完工百分比/完工进度”修改为“履约进度”,收入确认处理方法与企业所得税保持一致,但是新收入准则结转的当期劳务成本,即为当期实际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 4.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特别提示】 上述规定与原收入准则保持一致,新收入准则中尚未有相关规定。因此,本书认为,实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上述规定仍可适用。
【特别提示】 新收入准则中对于“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 应将销售总额按“单独售价”的比例来分摊计入各项商品销售收入。 资料来源: 曹越,何振华,郭建华.《新收入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6)第1版:23-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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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链接】
国税函[2008]875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j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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