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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实务【246】租赁的分拆与合并

(2020-07-10 10:21:22)
标签:

租赁的分拆与合并

2020注册会计实务

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2020注册会计实务【246】租赁的分拆与合并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周桐    学习笔记

 

 

合同中包含金融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除非企业适用新租赁准则的简化处理。分拆时,各租赁部分应当分别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1)承租人可以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易于获得的资源是指出租人或其他供应方单独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或服务,或承租人已从出租人或其他交易中获得的资源。

(2)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例如,若承租人租入资产的决定不会对承租人使用合同中的其他资产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则表明该项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1.承租人的处理。

在分拆合同中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项租赁部分单独价格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相对单独价格,应当根据出租人或类似资产供应方就该部分或类似部分向企业单独收取的价格确定。如果可观察的单独价格不易于获得,承租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观察的信息估计单独价格。

为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应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应将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例22.2】甲公司从乙公司租赁一台推土机、一辆卡车和一台长臂挖掘机用于采矿业务,租赁期为4年。乙公司同意在整个租赁期内维护各项设备。合同固定对价为3 000 000元,按年分期支付,每年支付750 000元。合同对价包含了各项设备的维护费用。

分析:甲公司未采用简化处理,而是将非租赁部分(维护服务)与租入的各项设备分别进行会计处理。甲公司认为租入的推土机、卡车和长臂挖掘机分别属于单独租赁,原因如下:(1)甲公司可以从单独使用这三项设备中的每一项,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例如,甲公司易于租入或购买其他卡车或挖掘机用于其采矿业务);并且(2)尽管甲公司租入这三项设备只有一个目的(即从事采矿业务),但是这些设备汪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因此,甲公司得出结论,合同中存在三个租赁部分和对应应的三个非租赁部分(维护服务)。甲公司将合同对价分摊至三个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

市场上有多家供应方提供类似推土机和卡车的维护服务,因此为两项租入设备的维护服务存在可观察的单独价格。假设其他供应方的支付条款与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相似,甲公司能够确定推土机和卡车维护服务的可观察单独价格分别为160 000元和80 000元。长臂挖掘机是高度专业化机械,其他供应方不出租类似挖掘机呀为其提供维护服务。乙公司以从本公司购买相似长臂挖掘机的客户提供四年的维护服务,可观察对价为固定金额280 000元,分四年支付。因此,甲公司估计长臂挖掘机维护服务的单独价格为280 000元。甲公司观察到乙公司在市场上单独出租租赁期为4年的推土机、卡车和长臂挖掘机的价格分别为900 000元、580 000元和1 200 000元。

甲公司将合同固定对价3 000 000元分摊至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的情况如下表:

 

 

推土机

卡车

长臂挖掘机

合计

可观察的

单独价格

租赁

900 000

580 000

1 200 000

2 680 000

非租赁

 

 

 

520 000【1】

合计

 

 

 

3 200 000

固定对价总额

3 000 000

分摊率【2】

93.75%

注:【1】160 000+80 000+280 000=520 000元。

【2】按照规定,承租人按照推土机、卡车和长臂挖掘机这三个租赁部分单独价格900 000元、580 000元和1 200 000元和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520 000元的相对比例,来分摊合同对价。分拆后,推土机、卡车和长臂挖掘机的租赁付款额(折现前)分别为843 750元、543 750元和1 125 000元。

2.出租人的处理。

出租人应分摊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二、租赁的合并

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合同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时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的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

资料来源: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0(3)第1版:414-443.

【参考阅读】

财会[2018]3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pjv.html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pjw.html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pj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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