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税务会计【044】销售货物销项税额核算【3】
(2019-10-19 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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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税务会计【044】销售货物销项税额核算【3】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工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收入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交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会计上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
销售货物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一般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的核算,视同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特殊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一、
税法与税务会计【042】销售货物销项税额核算【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frb.html
二、视同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税法与税务会计【043】销售货物销项税额核算【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frf.html
三、特殊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1.折扣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例2.20】平安服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某批发公司销售服装1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1 000元,该厂价格折扣规定为一次购买10件,折扣10%;一次购买50件,折扣20%;一次购买100件,折扣30%。平安服装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了30%的折扣额。款项已经收到。
折扣以后销售额=1 000×(1-30%)×100=70 000元。
销项税额=70 000×13%=9 100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以旧换新方式销项税额会计核算
【例2.21】某百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A版彩电100台,每台含税售价为3 000元,收取旧彩电50台,折价10 000元。
企业实际收取现金=3 000×100-10 000=290 000元。
不含税销售额=3 000×100/(1+13%)=265 486.73元。
销项税额=265 486.73×13%=34 513. 27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3.还本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对于实际发生的还本支出,根据还本销售方式的目的的不同计入相应的期间费用科目,即:以促销为目的的,相应的还本支出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以筹资为目的的,相应的还本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例2.22】某机床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还本方式销售一批产品,不含税售价为100 000元,合同规定一年后归还价款的50%。
其会计分录为:
销售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若还本销售的目的是为了促销,还本时则:
借:销售费用
若还本销售的目的是筹资,还本时则:
借:财务费用
4.以物易物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例2.23】平安报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服装100件, 每件不含税售价1 000元换入A纺织厂布料,布料的不含税售价为100 000元。双方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该服装的成本价每件为5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假定该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由于该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应当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但仍需按税法的规定依据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其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5.以物抵债方式下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以物抵债是指企业以自己的存货抵偿债务的行为。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库存商品抵偿债务,应按其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根据存货价值与债务价值的不同差额情况,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等(账面余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例2.24】平安服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服装100件(每件对外不含税售价1 000元,成本500元)偿付A公司货款80 000元。(该服装厂的存货跌价准备为零)
以服装抵偿债务应按其对外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 000×100×13%=13 000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6.销售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的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按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出售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发生的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2.27】2017年10月,位于市区的平安服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一台自己使用过的机床,该机床于2008年7月购入,其原值为50 000元,已提折旧2 000元,在转让过程中支付清理费用1 000元,取得转让收入60 000元。(该服装厂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暂不考虑地方教育费附加)
由于平安服装厂转让的这台机床是2008年7月购进的,且该服装厂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按照当时的增值税规定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因此在2017年10月转让的时候需要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60 000/(1+3%)×2%=1 165.02元。
其会计分录为:
注销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收到转让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旨附加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结转净收益时:
净收益=58 834.95-48 000-1 000-116.50=9 718.45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资料来源:
王桂玲,胡妙等.《税法与税务会计》.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7)第一版:6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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