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税法【149】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2019-09-25 17: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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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法【149】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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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16年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和《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可以按照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目前,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税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以及《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名称的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然而,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第一,同时条例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第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呀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运杂费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征资源税。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第一,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第二,属于纳税人销售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第三,取得相关运杂费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第四,将运杂费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换算比或折算率应按简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仙不得变更。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表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第一,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按后续加工应税产品的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产品以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的具体规定为:
第一,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第二,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率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量。
第三,纳税人在进行资源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及报送。
资料来源:
梁俊娇,王怡璞.《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5)第六版:29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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