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学【12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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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学【12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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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用于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扣缴消费税准予扫规定抵扣;直接出售的,即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须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在这两种情况下,委托方的会计核算是不同的,受托方的会计核算是相同的。受托方按代收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1.委托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即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
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其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加工物资
【案例3.7】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产品,发出原材料100 000元,支付加工费用60 000元,增值税9 600元,由受托方按照20%的适用税率代缴消费税40 000元。 产品已加工完毕并验收入库,签发一张银行支票支付加工费和消费税。该公司产品按实际成本核算,加工后直接用于出售,不含税售价为200 000元。
【解析】
委托方的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
销售委托加工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
若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出售,其销售价格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直接销售,委托方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因此,对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案例3.8】在【案例3.7】中,假设公司的不含税售价为202 000元,其他资料不变。
【解析】
委托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
销售委托加工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计算应缴纳消费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补缴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按规定扣除,委托方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案例3.9】在【案例3.7】中,假设委托方收回加工产品后全部用于当月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实现不含税收入300 000元。
【解析】
委托方的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
最终消费品实现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实际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资料来源:
梁俊娇,王怡璞.税务会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8)第九版:14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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