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327】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结算原则
标签:
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场内交易结算原则 |
证券投资基金【327】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结算原则
中国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1.法人结算原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结算参与机构为单位办理证券资金的结算,即清算与交收。结算参与机构应以法人名义直接在证券结算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相关的结算业务。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参与结算机构可以选择仅开立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资金交收,也可以选择同时开立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和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资金交收。同时开立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结算参与机构,其担保交收业务及镜所场内证券发行资金通过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交收,非担保匀收及代收代付业务将通过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交收。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包括五大类:担保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基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和价差保证金账户。
2.共同对手方制度
针对不同的证券交易品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净额结算服务,在交收过程中为守约方提供交收服务。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也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一方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共同对手方的引入,使得交易双方无须担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和活跃市场交易。事实上,由于结算机构充当共同对手方,卖出证券的投资者相当于将证券卖给了结算机构,买入证券的投资者相当于从结算机构买入证券,买卖双方可以获得的证券或款项得到了保证。对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多边净额清算的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公司)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
3.货银对付原则
货银对付原则(DVP)又称款券两讫或钱货两清。货银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通俗地说,就是“一手匀钱,一手交货”。根据货银对付原则,一旦结算参与人未能履行对证券登记机构的现金交收义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可以暂不向其交付其买入的证券,反之亦然。货银对付通过实现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可以有效规避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带来的风险,大大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目前,货银对付已经成为各国(地区)证券市场普遍遵循的原则。我国证券市场中,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已实现对ETF交易、单市场股票ETF及单市场债券ETF申购与赎回的份额和现金替代、货币ETF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进行T+1货银对付担保交收。2014年修订的《证券法》以及2009年中国证监会修订的《词不达意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在实行净额结算品种中贯彻货银对付原则。
4.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抗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不作为对手方提供结算服务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结算参与机构委托,代为完成与结算参与机构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结算参与机构负责办理参与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资金的清算交收。
实行分级结算,意味着对结算参与人接受投资者委托达成的证券交易,结算参与人需承担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的交收责任。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主要是出于防范结算风险的考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客户之间没有直接业务联系,很难衡量客户的资质和风险;同时,由于客户数量较多地区分布较散、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机构或其他机构而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分级结算是普遍的做法。
资料来源: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下册).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3)40-42.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