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学: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
(2015-10-22 1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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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学: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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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商品,应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时,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应根据具体情况,借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科目;根据实际价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根据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已经销售的商品,可能会为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购销合同的规定而被客户退回。企业收到退回的商品时,应退还货款或冲减应收账款,并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科目。应由企业负担的发货及退货运杂费,计入销售费用。
企业已经销售的商品,如果因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购销合同而客户仍可以继续使用,企业可能给予客户商品价格上的减让,即销售折让。发生销售折让时,应退还销售折让款或冲减应收账款,并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
企业赊销的商品如果附有现金折扣的条件,在客户实际取得现金折扣时,应将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不得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例11-1
环球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12月份根据发生的销售业务,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3日,采用支票结算方式销售甲产品10件,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
借:银行存款
(2)5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甲产品100件,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用银行存款垫付运杂费200元,已办妥托收手续。
借:应收账款
(3)7日,采用赊销方式销售甲产品30件,价款30000元,增值税5100元;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1/20,n/30;客户于20日付款,取得1%的现金折扣351元,实付34749元,公司收取转账支票。
1)销货时
借:应收账款
2)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4)10日,某客户因产品质量问题退回上月销售的甲产品20件,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乙产品10件,价款5000元,增值税850元。公司已将转账支票交给客户。
借:主营业务收入
(5)12日,由于某客户发现所购甲产品1件外观存在问题,公司同意给予客户10%的销售折让117元,转账支票交给客户,冲减主营业务收入100元、应交增值税17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6)月末,结转销售成本:销售甲产品120件(10+100+30-20),总成本72000元;退回乙产品10件,单位成本400元,总成本4000元。该公司12月份主营业务成本合计为68000元(72000-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该公司12月份主营业务收入为114900元(10000+100000+30000-25000-100),主营业务成本为68000元,主营业务毛利为46900元。
二、销售商品的特殊业务
1.商品售出后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企业在商品销售后得到信息,购货单位因突发财务困难无法支付货款,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收入,应将已经销售商品的成本转为发出商品,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等已销商品退回后,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如果企业已经开具增值税志用发票,则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确认应交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待已销商品退回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应交增值税,做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11-2
甲公司20X1年12月15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A产品10件,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用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2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15000元。在办妥托收手续后得知,购货方发生财务困难,近期无法支付货款。20X2年1月10日,甲公司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A商品10件,验收入库。
甲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20X1年12月15日。由于与该项交易要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注流入企业,因而不能确认收入,但要结转库存商品成本,并确认应交增值税。
借:发出商品
借:应收账款
(2)20X2年1月10日 。收到购货方退回的专用发票,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代垫运费无法收回,计入销售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库存商品
2.附有退货条件的商品销售。企业销售商品如果附有退货条件,应根据以往经验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将不会退货的已销商品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将可能退货的已销商品,确认为发出商品,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如果企业已经收到可能退货商品的价款,应确认为预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如果企业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确认应交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如果无法合理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应全部确认为发出商品,于退货期满时确认营业收入。
例11-3
甲公司20X1年12月30日,销售B产品200件,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0元,总成本为160000元,在内可无条件退货,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估计退货率为5%。20X2年1月14日,购货方退回B商品8件,其余商品未退货,甲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回价款8000元,增值税1360元。
甲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20X1rh 12月30日。估计退货部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确认收入。
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95%=190000元
确认预收款项:
200000×5%=10000元
借:银行存款
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95%=152000元
确认发出商品:
160000×5%=8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0X2年1月14日,支付退货款9360元,未退货部分确认为收入。
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10000-8000=2000元
借:预收账款
转回库存商品:
8000×80%=6400元
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8000-6400=16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商品如果需要负责安装、调试,且安装、调试的结果经购货单位检验合格后购货合同才能生效,则企业在商品安装调试工作完成以前大多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商品的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交货必须进行的程序,则企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例11-4
甲公司20X1年12月15日,销售C商品10件,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0元,总成本为6000元,合同规定甲公司负责安装但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甲公司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全部价款。
甲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由于C商品的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4.以旧换新的商品销售。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收回旧商品,则收购的旧商品确认为存货,收购旧商品支付的价款,不得冲减收入,应当计入存货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旧商品不得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11-5
甲公司20X1年12月18日,销售D商品50件,价款为3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元,总成本为21000元;甲公司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全部价款。甲公司在销售D商品的同时,收购旧商品50件,并支付价款1500元。
甲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销售D商品
借:银行存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2)收购旧商品
借:原材料
5.短期分期收款商品销售。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如果收款期较短,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全额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应交增值税,因此,在发出商品时,不需要确认应交增值税,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根据收到的全部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如果未收到价款,也应确认应交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11-6
甲公司20X1年3月3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E商品60件,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60000元,合同规定分三次收款,收款日期为当年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总成本为48000元;甲公司在收款日均收取货款2340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3月31日销售E商品
借:应收账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
6.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商品销售。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如果收款期较长(一般为3年以上), 则说明该项业务具有融资性质,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按照商品的现销价格确认收入(如果该商品不存在现销价格, 则按照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分期收款总额与确认收入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企业发出商品时,应根据分期收款总额,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根据确认收入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根据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长期应收款”科目借方余额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方余额的差额)和实际利率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摊销额,确认为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应交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与短期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相同。
例11-7
甲公司20X1年12月3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F商品5件,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6000000元,该批商品的现销价格为5346000元,实际利率为6%,合同约定分三次收款,收款日期为20X2年12月31日20X3年12月31日、20X4年12月31日;总成本为4200000元;甲公司在各收款日均收取货款234000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20X1年12月31日销售F商品
借:长期应收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6000000-654000=5346000元。
(2)20X2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额=5346000×6%=320760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长期应收款”科目借方余额=6000000-2000000=4000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方余额=654000-320760=333240元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4000000-333240=3666760元
(3)20X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额=3666760×6%=220006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长期应收款”科目借方余额=4000000-2000000=2000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方余额=333240-220006=113234元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2000000-113234=1886766元
(4)20X4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额=1886766×6%=113234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长期应收款”科目借方余额=2000000-20000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方余额=113234-113234=0元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0元
7.附有售后回购条件的商品销售。企业附有售后回购条件的商品销售,由于继续保留着对该商品的控制权,购货单位不得随意将该商品处置,因而企业不得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收取的价款应确认为负债。企业应根据收取的全部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根据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还要根据发出商品的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企业回购商品的价格超过销售商品价格的差额,实质上属于商品顺购期内支付的利息费用,应在回购期内分期平均确认为利息支出,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企业回购商品时,应根据回购商品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根据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根据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根据收回的商品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例11-8
甲公司20X1年1月31日,采用支票结算方式销售G商品10件,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0元,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450000元。销售合同规定,该企业在6月30日将该批商品购回,购回价格为505000元,增值税额民85850元。
甲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20X1年1月31日销售商品。由于甲公司保留着对该批商品的控制权,因而不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借:发出商品
(2)20X1年2月至6月各月月末计提利息费用。销售至回购期间的利息支出为5000元(505000-500000),2月至6月每月计提利息支出1000元。
借:财务费用
(3)20X1年6月30日回购商品
借:其他应付款
借:库存商品
资料来源:《财务会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