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会计学:存款业务的核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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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会计学:存款业务的核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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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以经营存款、贷款、资金结算等为主要业务内容,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区别于一般工业、商业、服务等企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经营的对象是货币资金;业务经营活动中所需的资金,除少量资本金外,主要来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个人的存款,自有资金所占比例较小;商业银行整体经营状况、盈利水平,不仅影响到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它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质量和经济增长的速度,同时关系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强商业银行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吸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个人的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业务之一。有人提出,商业银行要有“存款立行”的观念,即指商业银行吸收存款规模的大小,是决定商业银行盈利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可见,存款业务在商业银行的全部业务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商业银行存款的种类划分
1、按存款的资金性质划分,可分为一般性存款和财政性存款
一般存款是商业银行吸收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及个人存入的,并可由其自行支配的资金形成的存款。财政性存款是商业银行经办的各级财政拨入的预算资金、应上交财政的各项资金以及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形成的存款。
商业银行吸收的一般存款应计付利息,并且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人民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吸收的财政永生存款,一般不计付利息,但应按规定全额就地缴存当地人民银行。
2、按存款对象划分,可分为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
单位存款是商业银行吸收的企业、事业、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暂时闲置的资金形成的存款。储蓄存款是商业银行吸收的城乡居民个人生活节余或待用资金形成的存款。国家对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任何俱也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3、按存款期限划分,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存入时不约定存期,可随时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主要包括单位活期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存款是在存入时约定存期,到期支取本息的存款,主要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
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在流动性及资金成本上存在差异。活期存款流动性强,所提供的资金来源具有不稳定性,但由于其利率低,帮资金成本也低;定期存款流动性弱,所提供的资金来源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但由于其利率高于活期存款利率,故其资金成本也较高。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应充分考虑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在流动性及资金成本上的差异,加强资产与负债期限的对应管理,保持贷款期限结构的合理性,正确处理好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者之间的关系。
4、按存款货币的记账单位划分,可分为本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开设了美元、港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等外币存款业务。
5、按存款产生的来源划分,可分为原始存款和派生存款
原始存款,又称现金存款或直接存款,是客户将现金或现金支票送存商业银行而形成的存款。派生存款,又称转账存款或间接存款,是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贷款、购买证券等资产业务而创造的存款。
派生存款的增加,会导致全社会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商业银行派生存款的能力是建立在原始存款的基础之上的。对商业银行来讲,派生存款具有提供支付手段、节约现金使用和加速资金周转的作用。
【注】资料来源:《商业银行会计》
二、商业银行存款账户的设置与管理
商业银行对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账户进行日常管理,主要依据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根据规定,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和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由于两类账户的使用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在管理上有不同的要求。
商业银行进行存款业务的会计核算,首先需要明确存款人、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含义。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一)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基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单位的生产周转及经费开支,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和购买物资。存款人可以自由选择商业银行开户,但一个存款人只能在一个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奖励证明;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保险公司的证明;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下列情形个人应出具有关收款依据: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商业银行存款会计科目的设置
商业银行对存款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是通过设置吸收存款、利息支出和应付利息等科目进行的。
1、吸收存款科目
吸收存款科目为负债类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吸收存款科目再细分为以下二级科目:吸收活期存款、吸收定期存款、吸收活期储蓄存款、吸收定期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吸收存款——XX存款科目。
2、利息支出科目
利息支出科目为损益类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种存款(单位存款、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该科目可以按利息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拆借、存款等业务及再贴现、转贴现资金的利息支出,在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中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商业银行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金额,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应付利息科目
应付利息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发行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本科目可以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商业银行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金额,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商业银行应付未付的利息总额,是商业银行的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