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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原副市长黄德意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刑十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50万元

(2016-05-31 10:33:13)
标签:

杂谈

http://ww3/large/dd0b97bbjw1f4ed2rmqxpj20b407e755.jpg  ​被告人获刑十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50万元" TITLE="广西河池原副市长黄德意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刑十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50万元" />        本报百色5月30日电 (记者  费文彬  通讯员  罗家庆)今天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池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黄德意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黄德意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押的赃款29万元,黄金3000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46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黄德意案发前退还行贿人温从孟的赃款人民币230万元继续向温从孟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9月间,黄德意利用其担任广西凤山县县长、县委书记、河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0万元,港币40万元,黄金3000克。黄德意担任凤山县县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66.1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德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黄德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66.17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黄德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到案后退出大部分赃款,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黄德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图为被告人黄德意在法庭上接受宣判。罗家庆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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