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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知道的土地维权

(2014-01-08 14: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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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征地材料报批之前农民的知情权和确认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通过以上的规定可知,政府一旦决定要征地,在征地材料报批之前就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决定要征地的用途、位置、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被征承包地的农户是必须告知的对象。农户对拟征土地调查结果的签字确认也是征地的必备材料。征地批准之后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方案经批准后,要进行两公告。一是征收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于征收土地公告是这样规定的: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以及安置途径等事项。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办法》是这样规定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征地批准之后的两公告也是农民知情权的重要体现,但实践中,很多政府不进行征地公告,这种情况主要是少批多占,不敢公告。另一种情况只进行征地公告,不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目的是告知农民,征地已合法批准,你必须交出土地。由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及如何补偿农民,如何安置失地农民的问题,怕农民不服上访或打官司,就不进行公告。政府征地不公告怎么办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属于人民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依法公开就是行政不作为。实践中,对于政府征地不公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我们有三条途径可以选择。第一条是向应该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政府的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反映,由上级有关机关督促公开。第二条是向应该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这一条路子简便可行,且一般复议机关能够在复议过程中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责职;即使不能督促履行,复议机关一般也会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且大部分都是政府机关败诉。第三条途径是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过程中农民的听证权国土行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之前,应当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应当是书面形式。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下发《听证通知书》。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拟定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30日之前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农民的拒绝权国务院《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因为这个意见的发布实施时间是2004年,所以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被征土地的农民个人。但随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发布实施(2010年6月26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户个人。没有支付的,农民就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通知》是这样规定的:“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当然,如果是被征地的农民个人无理拒收,那征地的政府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征地的农民交出土地。用地单位没有强制执行权。农民的监督权《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据此,被征地的农民可以进行依法监督。在地方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有权依法请求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撤销批文,对于违法批准和占用土地等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闲置土地的行为,农民还可以要求继续耕种土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指出:“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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