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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安乐死”

(2018-11-06 11: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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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

立法

杂谈

        “安乐死”在我国尚未立法。但在1986年6月就有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了!因病人家属的无知,医生的无知造成了刑事事件。
    汉中市59岁的女患者夏某因复发性肝硬化腹水再次入汉中市某医院,其子得知母亲病情无法逆转后提出是否可采取措施让母亲早点咽气少受点痛苦,这一要求遭医院院长拒绝,夏的儿子及二个女儿又向科主任濮某一再要求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他答应了,就给患者开了100mg 复方冬眠灵处方一张,并在上面写明家属要求“安乐死”,夏的儿子还签了名,但护士长拒绝执行,濮就让省护校来实习的护士注射,也拒绝,但他斥责说“不打就回省护校去”,该学生无奈,给患者注射了(借排气针管将药水推掉一部分再去注射),濮在交班时又嘱值班医生泰某,若夏到时不死再给打一针,秦又开了一针复方冬眠灵让护士执行,次日凌晨夏死亡。
    夏死后儿女为遗产问题引起纠纷,夏的大女儿和二女儿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惩办杀人凶手,市公安局将濮某,秦某,夏的儿子,夏的小女儿收容审查。
    在审查中,被告濮某说“我的所为,一不是利用医生的职权草菅人命,二不是对死者有成见报复,完全出于无奈,而且家属也签了名,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因此夏的死亡和医院无关”。
    辩护律师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安乐死”作出认可,但也没有明文禁止,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10条精神,这事行为应该是无罪,因为这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甚至对社会有利。如将致“安乐死”的行为定为”杀人罪“,那么必定与刑法总则第10条精神相悖,退一步讲如果这种主动的”安乐死“是犯罪行为,那么医生拒收晚期癌症病人,放弃对重度病人的抢救治疗等的被动“安乐死”行为为什么不判杀人罪?
    另外,我国虽没正式通过”安乐死“法律,但我国卫生部关于对晚期癌症病人一再放宽使用麻醉药的限度,其实就是法律或政策上在一定范围内对它的认可。
    鉴于对此案件的种种意见分岐,公安机关对被告濮某,秦某等人解除收容审查取保候审。

    这一“安乐死”事件也引起广大医护人员极大关注,赞成者认为“安乐死”应该被认为人类同疾病作斗争 为解除病人痛苦手段之一,是人类进步的表现,从某种意义上濮,秦二医生是我国这方面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可也有人认为伦理道德不能混为一谈,医生不能一意孤行,起码就向上级汇报,,,,
     上述二种意见我都赞同,同时,我也坚信,所有的医生都不会犯30年前的事情重演,也绝对坚信,种种的国情和现实,我国一定会将“安乐死”立法,可能不会等待太久吧!
谈“安乐死”


    荷兰2015年通过“安乐死”法律,凡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这五项是主要的 (我们可以参考)
   1,病人自己一直要求早些解脱病魔的折磨。
   2,检查确认申请者所患的病症无可根治。
   3,患者身受痛苦达到有损于人尊严的程度。
   4,除负责医生同意外并得到其他多个医生的同意。
   5,执行“安乐死”后,医生必须将执行情况呈报司法当局。
    还有其他,,,,总共20项这多!必须全部符合才可执行。
   荷兰的立法是严谨,周密,可完全杜绝误杀,谋杀,弃杀等。

   比利时是世界第一批“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2013年就有1816人执行,平均每天有5个人接受“安乐死”,其中一半以上是70-90岁的老人,身心疾病及整形失败是主要原因,心理疾患者也多,每年有50-60个。
   有人出游到比利时只是为了“安乐死”,一些法国人拎着行李箱进入比利时急诊室要求在一个星期内“安乐死”。英国“泰晤士报”报导,前年就在2023人在比利时“安乐死”,比五年前多了二倍。 在瑞士的“安乐死‘费用要4000欧元(2.9万元人民币),而在比利时是免费的。 然比利时的法律有没有荷兰那么严格,不知道! 寻求”安乐死“的人都在一种非常和谐愉快的氛围上离世,开香槟,听音乐,在亲人陪伴下离开这个世界。
谈“安乐死”


   甚至也有人不适应现代生活而去“安乐死”的,89岁的英国老妇认为现代人是受制于科技产品的机器人,她说“我发觉自己就像在逆潮中游泳一样,既然自己不能迎合主流而又无法适应,那就只能选择退出”。 她是一名退休的美术教师,家中无电视只有一台收音机,坚持着原有旧的生活方式,虽然身体衰弱但无绝症,2014年在姪女陪同下前往瑞士实施了“安乐死”

    现代各国对末期病人的死亡方式主要有下列几种——
   抢救死,安乐死,自然死,安宁自然死

  抢救死,太残酷!
  安乐死,因伦理原因,难于推行,要等待国家立法。
  自然死,伴随着巨大痛苦。
  安宁自然死,也称缓和医疗等其他名称,我认为是目前最佳的方式!(以后再讨论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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