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手记之浪子还款记(上)
(2016-12-19 19: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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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未成年审判杂谈 |
分类: 执行手记 |
阴沉沉的天,雾濛濛的早上,熙熙攘攘的菜市场门口,我提了刚买的一袋子菜,正要往回走,忽然听见有人在叫我:“赵法官”。我循声张望,面前是一位似曾相识的长着圆脸的敦厚长者。
长者嘿嘿地笑着招呼:“我是老王呀,当年我小孩被一个坏小子刀刺伤的案子就是你办的,忘记啦。”
我“哦哦”的回应着,依稀想起来了,事情已经过去好多好多年啦,该记得的,总会有人记着的。
那一年,正值世纪之交,我还在闹市区的一个城区法庭从事审判工作。领导分配给我一个案件:一名11岁的小孩把一名14岁的小孩剌伤了,受伤的小孩起诉要求赔偿。这名小孩的家长,也就是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老王。
记得第一次见到老王,老王还是中年人,敦厚老实,可是耷拉着一副苦瓜脸,话不多,但能看得出来内心是十分的急切、悲痛。
能不悲痛吗?
老王来自农村,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当时儿子小王,14岁,正在读初中。暑假里的一天下午,小王在家门口旁边的游戏机房里看人家打电子游戏。有一名小个子十来岁的小孩冲奔了过来,不小心踩了小王的脚背,小王抖了抖脚背,嘟囔了几句,继续看着游戏机屏幕。不料,冲撞人的小个子跑到大厅的另一边,向一位熟悉的伙伴要了一把折叠式水果刀,回到小王身边挑衅。你一拳,我一脚,推来扯去,扭在一起,忽然小王的腰部被刀刺中,血从汗衫底下渗了出来,小王一下子栽倒在地,脸色发白。游戏厅内一片混乱,闯了祸的小子一看情势不妙,拨拉人群,想逃。身体魁梧的游戏机房老板,一把将其拎起,押在墙角,一边打120、110报警。
小王送到医院进行抢救,这坏小子被押到了公安局进行讯问。
小王身体脾部刀剌伤,失血性休克,经手术脾脏被切除。公安法医鉴定为重伤。这坏小子,绰号小飞,实际年龄仅满11周岁,依据刑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其父亲阿龙领回。
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或者经济损失,他的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不行,民事赔偿免不了。老王就以小王的名义,自己作为法定代理人,将阿龙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0万余元。
当时,我拿到案件,粗粗看了一下材料,觉得很震惊,现在的小孩子真是无法无天,11岁的小孩子将14岁的小孩子戳成重伤,所以记忆很深。印象更深刻的是公安刑事案卷材料封面上写的是“杀人案”,更是触目惊心。
起诉状所列的被告只有阿龙一人。根据民法和民诉法的规定,应当将实施伤害行为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也就是父、母亲都列为被告。这被告主体是有问题的。现在根据新的民事法律规定,又有所调整了,应当同时列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为被告了。
为何不列小飞的母亲为被告?问问老王,老王说问过公安局了,户籍资料上只有阿龙和小飞的,不知道他母亲是谁。
这真是怪事了。问问阿龙,阿龙说:“这事儿说起来话长了。她妈妈与我离婚好几年了。我从牢里蹲了两年,今年刚刚放出来。她妈妈到哪里去了,我从来没有联系上过。这小鬼,我是在家里用铁链锁着的,哪里知道他能够逃出来。”
“离婚,离婚证有没有?”我没心思多打听。
“没有的。”阿龙很清楚。
“在哪里办的离婚手续?在民政局还是在法院?”我又问。
“在法院。”阿龙回答地很爽快。
“在哪个法院?判决书还是调解书。”我接着问。
“在我们老家的一个法庭里,判决还是调解,忘记了。”阿龙回答。
这就好办了。查询了一下阿龙老家的所在地,比对了所在地的法庭,原来是郊县法院的一个半山区半港湾的法庭。给这个偏僻的郊县法院的法庭发了一个公函,请求核查阿龙的离婚案诉讼资料。
过了一周,法庭回了信息,是一个1992年办理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还附带寄来了判决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