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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将是未来法官选任的常态

(2016-03-25 21:33:06)
标签:

律师

法官

遴选

选任

杂谈

分类: 法律讲堂

2016年3月22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这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的落地,对推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人才专门队伍。“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制度”,是《决定》提出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建立多元化法官检察官选择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构建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要通过建立这项制度,完善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队伍结构,打通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旋转门”,同时引领法学教育,推进律师业发展。

2015年7月,上海率先试点。经选拔,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商建刚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白江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三级高级检察官。之前,原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清林经过遴选,成为最高法民事审判庭审判长。试点的成功也为法院、检察院从优秀人才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开辟了一条可复制、可参考的遴选制度。

选拔优秀律师和法学家到司法实务一线工作,有利于发挥他们的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提升司法工作的整体水平,有利于推进法官、检察官业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畅通人才交流渠道,促使法官、检察官内部增强竞争机制。

这将是一个影响未来中国具体法治模式的重大抉择。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法官员额制的全面推进,我们必然需要非常严肃地考虑一个问题:中国未来的法官从哪里来?是依旧从法院内部的年轻法律人才中产生?还是全部从优秀执业律师或专家学者中产生?或者两者混搭模式?

从14世纪开始,英国各级法院的法官都从律师中产生,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都沿用了这一方法。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都在深刻反思法官来源制度这一问题,尝试吸收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遴选制度的优点,改变原有的法官来源模式,以提升司法品质,增强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潜在优势在于:一是司法的中立性更高一些;二是国家为法官职业化所付出的成本更低一些;三是法官对社会的人文关怀更强一些;四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更紧密一些;五是国家付出的司法廉洁成本更小一些;六是法官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更加自由灵活。

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各国对律师的经历有不同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情形。一是将律师经历作为必备条件。即将律师的经历作为唯一的标准和要求,不能变通。在美国,担任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是美国公民、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法律职业博士)、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12年到15年。在英国,除了治安法官外,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出庭律师经历,地方法院法官必须具备7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历。在新加坡,担任法官必须有7年律师的经历。在委内瑞拉和巴西,担任法官必须有3年的律师经历。

二是将律师经历作为选择条件。即将律师条件和其他条件并列,任有一样即可。日本法律规定,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担任过10年以上的助理法官、简易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法院调查官、司法进修所教官、法院书记官、进修所教官、法学所教授或副教授等职务。只要有这些经历,合并计算都可以,但最高法院的15名法官中,须有10人担任过高等法院院长、法官10年以上,或者担任高等法院院长、法官、简易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法学教授或副教授20年以上的经历。韩国法律规定,最高法院院长和大法官在以下任职20年以上、年龄40岁以上者中选任:第一,法官、检察官、律师;第二,具有律师资格,在国家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国家经营企业、政府投资机关及其他法人中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第三,具有律师资格,在国家所承认的大学任法学专业助理教授以上职务的人员。

需要指出的是,英美法系从律师中遴选法官也只是一个原则和方向。美国的很多州允许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官。英国治安法院的法官也不是法律人士。

现在我们所担心的是律师愿不愿到法官队伍中来。在英国,法官的收入要明显低于出庭律师,法官调入更高级别法院当法官,其薪金也没有较大幅度增加。但是,从律师到法官身份的转换,却被视为走到了职业的巅峰。人们对法官职业的热烈追求并非基于经济收入。

随着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逐渐确立,针对法官职业保障也会实施相关的政策法规,必然会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这种待遇包括身份上和薪酬上的待遇、法官的尊荣感等,因此法官职位的吸引力必定也会得到增强,广大高素质的法律人士才会更愿意选择进入法院。(此文应约于2016年3月24日首发于人民网-强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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