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手记之骨肉至亲出屋记(中)
(2015-09-13 14: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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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房产和解杂谈 |
分类: 执行手记 |
过了几天,我去了新村,去走访一下八十多岁的信访人孟伯,顺便看一下房子。
说是新村,其实这是一个有着30多年历史的混砖水泥结构的老旧住宅群,斑驳灰暗的外墙面上,到处是横缠竖构的电线和绑绳,又处于低洼地带,经常一下雨底层就要受淹。
楼道里电表、信箱、宣传栏杂乱无章,破旧的墙壁上随处可见像烂疮膏一样的小广告,每一个转弯的墙角都堆满了纸箱木柜等旧物品,上面满是灰尘。
推开门,孟伯孟母正在等着我们,整个房子也就70来平方米,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三室一厅一橱一卫,进屋门口的过廊,算是餐厅兼客厅了,中间靠墙摆了一张简易式的小方桌,空空的桌上刚沏了两杯清茶。
孟伯激动的说:“我上访、上诉、信访这么长时间了,第一次有公家的人来看看。我的房子就这么小,三间房间,朝南的带阳台的大房间给他们住,从结婚到现在,这间朝北的小房间给孙女住,从出生到现在,我们两老老就只好住这间没有阳台的朝南中房间,里面不仅要放眠床,还有杂七杂八的东西都要放,连转身的地方都没有。还有整天要吵闹,他们如果在,连这里橱房间都少去,我们吃饭不在这小桌上,是在房间里面小台子上吃的,好像是偷偷摸摸的,罪过呀。他们如果没有房子,我是不会提出叫他们搬走的,但现在他们新房子有了两套,还不搬走。讲了无数次,也实在没有办法,只好上法院了。我们只想太太平平的过几年日子,年纪大了,也没有几年好过了,所以要拜托法院一定早点弄弄好。”
我巡视了一圈后说:“那你们后来不是又订了一份和解协议吗?我看这份和解协议是对民事调解书继承条款的深化和发展,而且一半产权登记在孙女名下后,他们都搬出去了,也承诺不会搬进来了,你们两老老可以太太平平的居住到老为止,这不是化解你们之间纠纷的一个好办法吗?”
孟伯说:“这个千万弄不来的,产权问题是绝对不能让步的,继承问题法院调解书已经写明了的,我永远不会变的。我现在已经同小儿子阿荣一家闹翻了,如果房产再过户,就同大儿子、女儿两家绝交了,他们连过年过节都不会上门来了。”
孟母在一旁插嘴,“我已经走错两步了,以前是拿过春香七千元,后又口头讲过一半产权归他们,但这是在我们百年之后,现在要先过户是万万不会答应的。这个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我只要讲一句,她就骂我十句,出去时这铁门是呯呯的摔,我心是怦怦跳。”
法院对孟伯的信访诉求进行了内部研讨。孟伯提出要求继续强制执行,是对执行和解协议的解除,恢复按原民事调解书的约定进行执行,这在法律上应当是站的住脚的。在2007版的《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和解协议是这样规定的:(第207条第二款)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2012版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和解协议有了新的规定:(第230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现孟伯对和解协议反悔了,应根据申请执行人孔就是孟伯的信访诉求,继续恢复按原民事调解书的规定进行执行。现被执行人一家有两套房产,客观上具备腾迁条件,可组织力量进行强制腾迁。对于被执行人出屋后的居住问题不存在法院安置情形。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一家限期搬离,如不搬离,可采取包括拘留在内的司法强制措施及强制腾退。
找阿荣联系,其称忙着做生意,没有时间再到法院来了。
这是一起辣手的烂尾案件,局长亲自承办了。局长也来到了孟伯家实地走访,我陪同。经过了半年多的折腾,案件执行毫无起色,孟伯孟母已经没有像以前那样热情的打招呼了,冷眼看着我们查勘房子,好像案件与他们无关一样。我们承诺正在安排执行方案,孟伯孟母也不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