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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手记之KH公司财产分配记(下)

(2013-10-20 18:20:58)
标签:

法院

执行

分配

破产

杂谈

分类: 执行手记

 

 

一件重大疑难的分配事项终于圆满完成了。怔怔地望着办公桌上摞成半米多高的案卷,我心中突然冒出了一个疑问:这些难道都是执行工作的范围吗?

KH公司是企业法人。1998年《执行规定》第89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但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有用吗?经常有人来问,法院会受理吗?

不要问法院会不会受理,要问法律有没有规定。

2006年的《破产法》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011年《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理念是强调要转变观念、克服困难,对当事人提出的符合受理条件的破产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2013年《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明确和界定了有关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问题。浙江省高院也要求以简易审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全省企业破产审判工作。

KH公司财产分配案件,无论从标的额大小,还是从债权种类,或者是债权人数量,实际上就是一起破产案件。KH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在这个执行案件中,执行程序其实就是一个破产程序,只是没有把这个案件叫做破产案件而已。执行程序实际上承担了破产程序的功能。我突然摸到了执行为什么难的一个节点。

发生纠纷后,一线法院对法院破产功能的自我抑制和破产程序的高门槛、高成本,将破产案件拒之于门外。而执行程序,除了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其他的执行准入门槛,具备简易化、大众化的特点,全部执行成本由法院补贴。所以当事人选择执行,而不申请破产是必然的。执行程序表现的越好,破产程序就越退缩以至于数年无一案,反过来又进一步吸引了大量破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正如北大法学院唐应茂老师在其专著《法院执行为什么难》中所言:“法院的努力不仅仅是造成执行案件负担的原因之一,也是执行效果不好的原因之一。法院越努力,它要处理的案件反而越多,效果反而越差,或者没有太大起色。从传统的思维出发,我们希望好人有好报,相信天道酬勤,相信努力就会有回报。努力没有回报,越努力效果越差,这不符合我们的传统道德信条。但社会实践有时就是这么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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