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手记之KH公司财产分配记(中)
(2013-10-20 18:18:45)
标签:
法院执行分配破产杂谈 |
分类: 执行手记 |
当事人的压力不是问题,只会促使自己要将工作做得更实、更透、更公开,要经得起公众的评说和历史的检验。我患病回来以后,比这更错综复杂、金额更大的分配事项都办过,这次的分配还算是比较简单明确的。
可是,银行的抵押债权本金只有1123万元,现在加上逾期息变成了2000多万元,这些利息都有优先权吗?这就涉及到了担保法理论。《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虽然在房地产部门登记的他项权证载明债权本金是1123万元,但还必须同时保护超出本金部分的债权利息等。曾有律师朋友来询问,为什么会这样?我告诉他:历来银行都是按抵押贷款的登记金额(他项权证金额)在全额放贷的,如果法院保护的抵押债权范围只限于他项权证登记金额,则银行为降低风险,在向企业或个人放贷时就只能放贷到登记金额的70%甚至更低就停止了,这必将进一步全面加剧企业的贷款难问题。在当前经济形势艰难、企业融资困难的时期,法院不可能会对此进行调整,在个案中也不可能创造先例。
虽然合理,但银行连本带息得到了百分百的清偿,普通债权人分配比例偏低,这矛盾如何解决?按照执行工作习惯思维,就是找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沟通,说白了就是要银行让步,放弃部分债权利息或优先权,归普通债权人分配。银行历来是法院的优质客户,案源稳定、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大,能带来巨额的诉讼费用,且不论是何种诉讼执行结果都能理性接受,不吵不闹不上访。但要让银行放弃接近1000万元的执行款,银行代理人退缩了,没有总行的同意,谁都不敢签字。
重新梳理案情,认真研读每一份作为债权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仔细核对本金、逾期息数据,确保分配方案准确无误。当事人如有异议,还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我一遍又一遍地研读着涉及银行的那份判决书,发现这其实是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我从档案室调出该案的审判案卷,最高额抵押合同载明:“其最高额为人民币1123万元”,“在担保期限内的任一时点、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尚未收回的债权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额,债权人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贷款”,“尚未收回的债权余额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起诉状中也明确要求,在抵押金额1123万元内予以优先受偿。这就明确了,银行的抵押受偿优先权范围只能是1123万元。经过内部讨论、领导审核,法院最后的决定:工资、税收全额优先受偿,银行的抵押债权优先受偿1123万元,对超出部分的债权利息按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普通债权人除退领诉讼费外,分配比例为8%。
银行收到了分配方案,表示法院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分配,有理有据,无异议。普通债权人收到了分配方案,表示法院已经充分听取和考虑了普通债权人的意见,分配方案公开透明、合情合理,均无异议。员工们是兴高采烈。大家包括法院都是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