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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浅析(二)

(2015-05-31 13:57:27)
标签:

划转

企业所得税

分类: 税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浅析(二)

笔者在系列(一)中首先分析了划转之涵义及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从本系列(二)开始,我们会逐步来分析40号公告规定的各种情形的财税处理。让我们先来看“母—子”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

二、“母—子”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

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评析

1.该项规定明确了一直以来“母—子”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问题,特别是母公司层面的会计处理问题。如何理解和适用呢?笔者认为要注意如下问题:

母公司无偿划转资产到子公司是否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40号公告出台之前,实务中有两种做法:

观点一:母公司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处理。该观点的理由是,虽然母公司未收到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但视为权益性交易,从而视为资本投入,所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同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相应就增加了。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产

观点二:母公司冲减资本公积(溢价),不足的依次冲减留存收益。该观点的理由是,因为母公司未收到任何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则母公司的净资产就应该减少,而且属于权益性交易,所以冲减资本公积(溢价)。其会计处理为:

借:资本公积(溢价)

     留存收益

  贷:资产

【评价】:观点一是站在经济实质的理论基础之上,认为即使法律形式上,母公司并没有收到任何的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但实质认为母公司以划出资产对子公司进行了投资,所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中;而观点二则更强调“无偿”划转之法律形式,即母公司没有收到子公司支付的股权对价或非股权对价,子公司注册资本没有进行任何变更,不视为母公司的“股权投资”,但基于权益性交易之定性,视为非股权投资性质之权益性交易,鉴于母公司的确划出了资产,导致其权益(净资产)减少,所以直接冲减资本公积(溢价)。

显然,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更强调了其法律形式和无对价之特征——“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所以,它采纳了冲减资本公积(溢价)的思路。这样的会计处理避免了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并不能很好地反映母公司“无偿”划出资产导致的净资产减少的事实,同时,在合并报表层面并不会导致权益的变化。但是,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优势在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加与股权计税基础的确认是一致,即不会产生财税差异,但冲减资本公积(溢价),则需要调增母公司持有的原股权的计税基础。

笔者无意去争议这些观点,笔者认为我们要考虑的是,40号文采用冲减资本公积(溢价)的处理方式,是否从理论和实践中站得住脚,如果没有问题,那就按照其规定处理即可。笔者针对其适用的可能的几个争议问题作出解释:

【问题探讨3】:母公司冲减资本公积(溢价),岂不是减少了母公司权益,母公司股东会干吗?

笔者认为,尽管母公司冲减资本公积(溢价),减少了净资产,但母公司股东层面并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因为母公司100%控股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依然控制该等划出资产,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并未实际减少,特别是在合并报表层面并不变化(详见后文解释)。

【问题探讨4】:如果母公司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那么,在合并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的净资产将无法抵销平衡?

笔者认为,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和划入资产确认的子公司的资本公积(溢价)部分可以相互抵销完毕;但在冲减资本公积(溢价)时,并未计入长期股权投资,那么,划入资产确认的子公司的资本公积(溢价)部分没有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来抵销啊?笔者认为,这个时候,该差额部分实际需要在合并报表层面恢复母公司原冲减的资本公积(溢价)。抵销调整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子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

     资本公积(母公司)(划出资产而冲减的金额)

【问题探讨5】:为什么母公司层面冲减资本公积(溢价)呢?

笔者认为,40号公告这么规定因为母公司在划转中,并没有收到任何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对价,实质从母公司单体报表来看,净资产真实减少了,如果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我们会发现,母公司的资产并不减少,并没有反映“无偿”划转之事实。同时,我们讲《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一般规范的都是具有直接股权投资关系的会计处理(一般强调有股权对价,或其他事实交易对价),并未明确不存在股权支付对价时的情形也受其调整[1]。因为,一般地,对子公司控制的(一般股权>50%),采用成本法;合营、重大影响的(20%50%),采用权益法;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三无”, 一般股权<20%),纳入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至于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是明确的——“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即:

借:资产

  贷:资本公积(溢价)

【问题探讨6】:为什么40号公告规定母公司层面冲减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呢?

笔者认为,冲减资本公积没有问题,我们前面已经解释过了,40号公告居然规定母公司冲减“实收资本”就令人不解了,按照该规定,母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溢价)

    留存收益 

  贷:资产

我们可以发现,这就是公司减资的会计处理啊!即是说,除非母公司股东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减资,并修订公司章程,走减资程序,否则,我国是法定资本国家,冲减实收资本会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实践中,母公司无偿划转一般在国有控股集团中,国资委指令性的资产划转中出现。此时,一般就是国资委的划转批复,公司并不走减资程序。同时,我们还发现,对于母公司而言,划出了资产,不走减资程序的话,也不收取任何对价的话,对母公司的外部债权人的权利是一种侵害即便说,母公司进行减资的话,资产也应该是划转给母公司的股东而不是其全资子公司!

提示因此,我们需要关注国税总局是否对此作出明确的解读和澄清,是否这种情形下的划转母公司需要公司法层面做减资处理——笔者认为不应该规定母公司做减资处理的

2.实践中,如果属于划转股权资产的话,对于子公司而言,则可能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这个时候还需要参照执行《合并准则》以及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2014),只不过这个时候并没有支付对价,冲减资本公积(溢价)。以下例来说明:

【例2:假定,E公司系B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合并时,60%E公司股权对应的E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个亿(账面价值3个亿),B公司支付的合并对价为6个亿。为简化处理,假定,在前述合并日至划转日之间,E公司净资产及其公允价值并未发生变化。

 http://s16/mw690/003ZCLvqgy6SHfoVM0T8f&690

 

   【解析】

1.会计处理

由于DE同受B控制,因此B公司将其持有的60%E公司股权向下划转到D公司名下应参照《企业合并准则》(2006)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属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会计处理如下:

 B: 借:资本公积(溢价) 6

     贷:长期股权投资——E   6

 如果B的资本公积(溢价)不足冲减,则至多将资本公积(溢价)冲减到零,再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D: 借:长期股权投资——E(按照被合并方E公司对应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 6

     贷:资本公积(溢价)                    6

2.税务处理

按照109号文的规定,假定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条件都满足,并且划出方B公司和划入方D公司会计上都不确认所得(见上述会计处理),则:

1)划出方B公司和划入方D公司税法上都不确认所得;

2D公司取得的E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以6亿元确定;

3B公司对D公司的现有股权的计税基础调增6亿元。

【税法原理分析】:

在股权划转中,视同为:B公司以持有的E公司股权资产对D公司进行投资,但税法上给予不确认的待遇,D公司收到的E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原计税基础6亿元确认,同时,B公司对D公司的现有股权的计税基础调增对应的原计税基础6个亿

此时,假定划转前B直接出售持有的D股权和E股权,与划转后B出售持有的D股权,在税负上不会发生变化。因为,B公司对D公司的现有股权的计税基础调增了6亿元。

2.税务处理上,澄清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将109号文的“原账面净值”的争议解决了(详见后文分析)。

 



[1]  笔者注:但集团内部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有特别规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七条,结算母公司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资本公积(应付职工薪酬),为什么这个时候要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呢?笔者认为,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实质存在交易,即承担结算义务的母公司并不是“无偿”提供股份支付,视同为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对价。而40号文所述的母公司无偿划出资产,并未收取任何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对价,净资产在划出时,直接将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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