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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

(2022-09-12 08:08:11)

行政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人:姚华荣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村845号2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抗诉事由: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抗诉请求:

申请人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2021)沪03行初46号行政裁定书,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1)沪行终568号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22)法信字第1477号《告知函》,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于2022年1月30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沪行申311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申请人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申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菜市场设立于1998年,是由村集体投入建设,属村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上海惠南四墩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服务部,法人代表姚庆华。该菜市场内经营房属于出售给个人所有,我是购买店铺的其中之一。

2020年9月22日上海惠南四墩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服务部向经营户发出一份《关于惠南镇四墩集贸市场关闭的通告》、《清退通知书》即关停集贸市场,但四墩村委会(村主任兼书记:姚庆华)依申请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有关村务事项,于是我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查处,查处申请是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所提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依法具有该项法定职责对其进行调查核实、责令村务公开,但从实体到程序均未行使管理职能,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于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沪府复字(2021)第18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仅剥夺了我享有请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纠正村委会违法村务公开的权利,也剥夺了我享有村务公开的知情权,故起诉至法院。

申请人认为,我起诉的对象是市政府做出182号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行政行为,一、二审法院未对市政府的复议行为进行审查,而直接对我的复议申请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认定,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原审裁定(一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复议程序、法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我依法复议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我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及范围。一审立案庭已依法立案后,将案件移送负责审理的审判庭即本案审判庭,并依法组成由审判长唐杰英、审判员沈莉萍、审判员姚佐莲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在本生效裁判文书上署名合议庭组成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规定,及《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规定,一审合议庭人员已参与过该案开庭审判工作,然本案庭审举证、质证及辩论程序均未进行即作出裁定,违反了立案审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导致立案与审判职能同质化。据此,一审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再则,裁定驳回我的起诉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一审裁定作出时生效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款规定,可是该些条款规定的是在立案阶段,负责审查的审判庭法官仅根据起诉材料及陈述,或根据起诉材料询问起诉人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及范围,从而径行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所适用的条款。而本案呈现出双方言词辩论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规定,足以说明本案合议庭已经保障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的权利。但本案开庭程序尚未开始,一审在实体上己作认定,却适用程序法驳回我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二、 高级法院对上诉案件走形式我上诉理由,未去调查核实,采取熟视无睹的态度迎合一审枉判。在本案实体和程序皆违法的基础上,以书面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规定。违背监督义务基于本案上述事实,我的抗辩再审申请,理由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再审的情形,但是高级法院剥夺我的再审权。与下属法官沆瀣一气保护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同时也保庇了“抢民食、夺民利”的村官。

鉴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申请,由本级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此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

2022年9 10 

 

 

附:1、(2021)沪03行初46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2、(2022)沪行终568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3、(2022)沪行申311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行政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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