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姚华荣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村845号2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事由: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17日作出的(2022)沪02行终184号行政裁定,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2022)沪0106行初258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2022)沪02行终184号行政裁定。
3、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与理由:
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菜市场设立于1998年,是由村集体投入建设,属村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上海惠南四墩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服务部(简称:服务部),法人代表姚庆华。该菜市场内经营房属于出售给个人所有,我是购买店铺的其中之一。2020年9月22日服务部向经营户发出一份《关于惠南镇四墩集贸市场关闭的通告》、《清退通知书》即关停集贸市场,致我权益受损,即向被申请人举报服务部该行为违法要求查处。2021年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告知“没有管辖权”。针对被申请人逃避查处违法行为职责义务的狡辩,我不服提起要其履行职责之诉。
2021年4月8日法院作出一份“告知书”,称:“无利害关系”,把我的起诉书等诉状相关材料及来往书件退回。
2021年 12月4日,我重新提交起诉材料。2022年1月6日法院作一份(2022)沪0106行诉前调12号《调解告知书》给其,同年1月7日法院作一份(2022)沪0106行诉前调12号《举证通知书》寄给其,同年1月26日收到法院提供的(2022)沪0106行诉前调12号诉讼答辩状和调解证据。
2022年3月5日,我收到一份(2021)沪0106行初258号传票,定于2022年3月11日下午14时00分的开庭审理。因(2022)沪0106行诉前调12号调解案件与法院编立(2021)沪0106行初258号不存在关联性,当日我将调解答辩状和调解证据全部退回给法院。
2022年3月9日,我收到一封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邮件号:1035727482795),该详情单印制的案号:(2022)沪0106行初258号,并在答辩状副本前的小方格中打“√”,封内却是被退回的(2022)沪0106行诉前调12号调解答辩状及调解证据。当日,我拟一份“情况说明书”一起将调解案件材料又全部退回给法院。
开庭当日,法庭门口显示屏虽显示出我案正常开庭,但不见法官及被告一方,于是我通过法警(警号:312357)联系到本案法官,主审法官祁龙杰称:“本次开庭已取消了”,但之后一审并未重新组织开庭即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一、一审(原审裁定)下达开庭传票后不履行而直接进行书面审理所作的裁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我的起诉,一审立案庭已依法立案后,将案件移送负责审理的审判庭即本案审判庭,并定于2022年3月11日下午14许至共和新路3009号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我正时到达第一法庭,但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本案应依法开庭且作出判决,而一审不但未依法开庭,且替原、被告行使了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和该法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规定,本案呈现出双方言词辩论的情形,足以说明一审合议庭人员已参与过该案开庭审判工作,然本案庭审举证、质证及辩论程序均未进行即作出裁定,违反了立案审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导致立案与审判职能同质化。据此,本案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再则,一审裁定驳回我的起诉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本案由审判长:王琳、审判员:祁龙杰、人民陪审员:董振芳在生效裁判文书上署名。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规定,足以说明本案合议庭已经履行开庭、合议的法定程序,并保障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的权利,然,一审下发传票却没有履行过开庭程序。故一审在实体上己作认定,却适用程序法驳回我的起诉。据此,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下达传票,开庭程序尚未开始,一审合议庭便开始对诉讼要件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实体认定,再将认定事实移使立案审查程序,适用程序法驳回我的起诉,因此我针对一审的不服之理由即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未审阅一审的卷宗,了解一审是否下发过传票,是否履行程序开庭的情况下,在本院认为部分对集贸市场关停,执法依据等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了“被申请人不具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实体权利义务认定,实质上剥夺了我的诉权及辩论权且二审裁定书与一审裁定书高度雷同,显然二审未对一审法院审判程序、适用法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故二审未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书记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望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致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2年
附:1、(2022)沪0106行初258号裁定书一份。
2、(2022)沪02行终184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