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诉申请书

行政抗诉申请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村845号1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政府
地址:惠南镇城西路200号
抗诉事由: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抗诉请求:
申请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2021)沪0106行初650号行政裁定书,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7日作出的(2021)沪02行终356号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3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晃数月,高级法院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申请人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申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我在网上向被申请人申请获取““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中心村内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后作出被诉《告知书》其称,经检索,本机关未查询到你申请公开的信息。如不服,可按照《告知》所载明的途径予以救济。
一审立案庭受案后移交审判庭即本案审判庭。庭审中,被申请人出示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检索义务时,一审就直接跨越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范围,以“信息需要加工、搜集”为由改变案件事实的本质,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理由如下:
一、原审裁定(一审)驳回我的起诉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程序违法。本案“诉争告知书”系以“检索未果”为由答复申请人“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等规定,被申请人未勤勉检索已经实际影响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从一审开庭审理过程来看,审判员对本案事实及证据已进行了充分而细致的实体审理,应根据查明的事实适用实体法进行宣判,但一审超出审判权把案件溯源到立案程序,认为“涉案信息需要搜集、加工、汇总后方可提供”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显然一审脱离被申请人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且改变了“经检索,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客观事实。据此,一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二、本院存在“同案不同裁判”情形。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政府以同样理由对姚华荣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以“检索未果”为由按“信息不存在”的方式答复,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2022)沪0106行初480号判决书。据此,同一法院同类型案件现不同裁判结果。
三、二审对上诉案件走形式我上诉理由,二审却未去调查核实,采取熟视无睹的态度迎合一审枉法裁判。在本案实体和程序皆违法的基础上,以书面审理,并判定申请人已通过另案诉讼知晓的政府信息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规定。
四、高级法院违背监督义务基于本案上述事实,我的抗辩再审申请,理由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再审的情形,但是高级法院剥夺我的再审权。
鉴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申请,由本级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此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22年9 月4 日
附:1、(2021)沪0106行初650号裁定书一份。
2、(2022)沪02行终356号裁定书一份。
3、寄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邮寄凭证一份。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