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张少林检察官不作为的控告书

纠正张少林检察官不作为的控告书


2021年5月31日,我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3行终182号终审裁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申请再审材料,一晃数月,高级法院对我的再审申请未作出立案受理及裁定。
2022年1月17日,我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2年2月11日该院作出沪检控申行受[2022]13号《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同年2月16日作出沪检行违监[2022]3号通知书,决定由第七监察部的张少林检负责办理本案。
2022年7月2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沪检行违监[2022]3号沪《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其认为,2022年3月8日高级法院已对该案编立(2022)沪行申328号案号,不存在姚华荣称的“不立不裁”违法情形,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
本人认为,高级法院依职权对我申请再审的案件编立(2022)沪行申328号,足以说明该再审案件符合立案受理的标准,也以此认定高级法院对我的申请再审案件进行了立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说:“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人诉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作出的沪商复字[2020]第4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浦东商务委员会没有相应的审批职责,驳回我的起诉,并将上诉案件移交至没有管辖权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可见静安法院公然对抗高级法院2018年7月1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规定二、行政案件(二)当事人对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明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却仍然将上诉案件接收下来,成为本案的终审法院,作出(2021)沪03行终182号终审裁定。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规定,一审审理一旦系属,二审法院自然确定,且二审管辖原则上由一审法院依职权移送,正因为此,上诉管辖性质上为职务管辖,职务管辖属于法定管辖,故本案出现二审管辖错误的情形系“人为作案”,而高级法院法官却与下属法官沆瀣一气,对二审管辖错误这一申请再审案件,至今“不立不裁”。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然而,张少林身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对我的诉求和监督不重视、敷衍了事、极其不作为的表现。
基于上述异议及理由,强烈要求:
1、依法撤销沪检行违监[2022]3号沪《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纠正其不当、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2、依法追究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张少林)等相关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致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村845号2室
2022年月日
附:一份沪检行违监[2022]3号沪《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