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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洛克:关于自然法

(2022-05-09 13:26:47)
标签:

杂谈

哲学

分类: 哲学笔记
    1748年,孟德斯鸠出版了具有非常大影响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在这部著作中,他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人为法我们比较熟悉,就是世界各国议会通过的各种用文字表达、可以查阅的法律,如刑法、交通法规、国家安全法、工商法等等。但自然法是什么东西?本人是法律的门外汉,因此到网上搜了一下,发觉一般的说法十分笼统,只是说自然法是客观的规律,这种规律在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洛克说的比较具体,他认为自然法的内容至少包括equility;liberty;生存权利和财产保障等。不过洛克的说法基本上只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在时间和空间上,equility 和liberty都不是普世的。在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equility根本就不是自然法。相反,等级制度倒是大家都承认的自然法。
   那么到底存在不存在自然法呢?它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它和人为法有什么关系?在网上搜了半天,多半是拷来拷去,没人能讲清楚。这么重要的一个问题,居然没有人能够清楚简洁明白地描述出来,让人很是吃惊。
   我个人人为,自然法如果存在,它一定是和人为法有区别的。人为法可以被认为是阶级社会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制定的游戏规则。比如“对慈父般的领袖不敬”在某个国家是有罪的,但在许多其它国家的法律中都没有,甚至有些国家还默许类似的行为。因此它肯定不能算自然法。所以自然法既然是客观的,国家和阶级出现以前就有的,就必须是超阶级的、universal、超时代的。也就是说,应该是各个国家古往今来都适用的。如果连不同国家都不适用,或者只是某一个时代适用,就不能被称为自然法。
  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可以大致举出一些具体的概念,比如“勿偷盗”。几乎一切民族在所有历史时期都认为盗窃是不对的。摩西十诫就提出不能偷窃邻居的羊。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偷盗依然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强奸应该也是不对的。无缘无故杀人肯定是不对的。别人有难应该救,这好像不分中西古今都适用。尊重长者是很普遍的事。钱多的花不完时应该做些善事,这好像各个民族也都接受。懒惰是不对的。现代一点的,不能随地吐痰,不闯红灯,不大声喧哗,不嘲笑残疾人,不造假,不剽窃,不贪污,不花天酒地等等适用范围也很广。
  这些概念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和道德有关,而且很多现行的人为法并没有规定。比如慈善,没人强迫你慈善。你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也不犯法。所以,自然法可以说是道德法。道德达到一定标准,就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不对的。即使没人惩罚你,有些事也不能做。
  自然法既然是到处都适用的,就一定是理性的。它和人类整体发展进步有关。反偷窃之所以是自然法,就是因为不管对哪个国家来讲,偷窃都不是好事。偷窃不是对哪个国家或哪个阶级乃至哪个人群不利,而是对所有国家和阶级人群都不利,只对偷窃者本人有利。因此自然法也可以说是全人类法。只要是人,就得遵守。而人为法则是部分人的法律。或者说是一部分人控制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自然法虽然来自人的理性,但如果非常重要,也可以写入人为法。另外,有时为了统治方便,一些统治者会把人为法强制性地美化成自然法,说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古代的皇帝明明是个人,非要说成是龙。权力明明是人赋予的,偏偏说是天赋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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