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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用线名称及专用线代码栏”栏,
3. “托运人”和“收货人名”栏应填写托运单位和收货单位的完整名称,如托运人或收货人为个人时,则应填记托运人或收货人姓名。“地址”和“经办人”、“经办电话”栏,应详细填写托运人和收货人所在省、市、自治区城镇街道和门牌号码或乡、村名称及经办人姓名及电话。
4.客户根据发运所需要物流服务内容,在“选择服务”勾选所需要服务内容。
5.“货物名称”栏应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附表二“货物运价分类表”或家产品目录,危险货物则按《危险货物 运输规则》附件一“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所列的货物名称完全、正确填写。托运危险货物并应在品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危险货物编号。需要说明货物规格、用途、性质的,在品名之后用括号加以注明。
6.对危险货物、鲜活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填记货物的完整名称外,并应按货物性质,在运单右上角加盖红色戳记的方法,注明“爆炸品”、“氧化剂”、“毒害品”、“腐蚀物品”、“易腐货物”、“×吨集装箱”等字样。
7.“件数”栏,应按货物名称及包装种类,分别记明件数,承运人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则在本栏填记“堆”、“散”、“罐”字样。
8.“包装”栏记明包装种类,如“木箱”、“纸箱”、“麻袋”、“条筐”、“铁桶”、“绳捆”等。按件承运的货物无包装时,填记“无”字。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或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本栏可以省略不填。
9. “货物价格”栏应填写该项货物的实际价格,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为确定货物保价运输保价金额或货物保险运输保险金额的依据。
10. “托运人确定重量”栏,应按货物名称及包装种类分别将货物实际重量(包括包装重量)用公斤记明,“合计重量”栏,填记该批货物的总重量。
11.“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填记需要由托运人声明的事项。例如:
12. “托运人盖章或签字”栏,托运人于运单填记完毕,并确认无误后,在此栏盖章或签字。
13.领货凭证各栏,托运人填写时(包括印章加盖与签字)应与运单相应各栏记载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