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籍转学流程
(2017-03-24 15:03:13)一、转学条件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3、普通高中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者,或者其它需要转移学籍的学生应准予转学。
4、接受学校有空余学位方可接受转学生,存在大班额、超大班额的学校不得接受转学生。
二、规范转学办理程序
学生转入学校发起申请→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1、同区县内转学流程:转入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局
2、同省跨区县转学流程:转入学校——转入学校主管教育局——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局。
1、网上操作与纸质转学证明同时进行,即网上操作结束在转学证明、学籍表上加盖公章,顺序依次审核办理,网上进行。其中任何一方没有审核通过,学生不得转学,学生监护人应及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交拟转入学校。(邢台市范围内转学不需要转学申请表)。
2、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不予转学,城区学校之间学生原则上不得互转。学生转学应转入同等年级,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得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3、九年义务教育不允许留级,跳级,初三毕业生补习。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造成学生无法注册学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学生转学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其余时间非特殊情况(如家长工作调动或家庭住址变迁),不再进行转学异动。
5、以转入学校为单位集中到普教股办理,不得让家长自己办理。
普教股咨询电话:890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