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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山说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2023-05-24 14:45:19)
标签: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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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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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正山说法

土地权属有两种,第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第二种是国有土地。因土地权属不同,征收程序也不相同。二者的征收程序在某些细节方面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且在实践中,仍有很多将要面临拆迁的村民还不知道集体土地征地流程,在此我们整理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流程,主要包括有以下几个环节。



正山说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需要征收土地,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需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并如实填写调查表,参与人员需签字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拟征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的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一并告知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复议诉讼权利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征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五、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等,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不影响征地申请报批,但需要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对于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征收申请报批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征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时限内批准。

 

七、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事项。

 

八、落实征地补偿措施

 

征地批复公告后,对于前期还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将与其进一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个别被征收人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征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各项补偿安置措施落实到位。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交出土地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了解上述程序,可以据此判断当前征收到了哪个阶段。如果发现征收少了某些环节,那就存在了违法征收的可能。我们可以将手头的文件收集起来,发给专业的征拆律师看一下,必要时启动法律救济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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