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山研究|法院判例:集体经济组织无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剥夺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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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是生存权,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认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自治权,不得突破法律规范的规定剥夺或变相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