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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山说法|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平米?

(2023-02-15 10:46:17)
分类: 正山说法

针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定使用面积,国家暂未公布统一的标准,而是由各省市依据实际情况自行而定。一般而言,宅基地面积的制定标准往往会采取如下3种方式:


一、直接规定每户的宅基地使用面积


像安徽、河南、山东、河北等省市直接给出一户农村家庭最多可以占用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比如安徽: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河南: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134;江西: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80。


二、按照人口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除了上述之外,还有一些地方是按照人口数计算宅基地面积的。不得不说,这种分配的方式就比较人性化,既考虑到宅基地紧缺的现实性问题,又考虑到分户的难题。比如四川与重庆两省市,就依照这种办法直接规定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为每人20~30/。


三、依照人口的多少给予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限定


目前来看,上海与贵州就采取了这样的做法,贵州规定:五人以上户不得超过130;四人以下户不得超过120;而上海则要求得更为严格,5人及5人以下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且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6人户及6人以上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且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 

图片


 

附:全国31省市宅基地面积标准(仅供参考,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


1、广东:

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

2、广西: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3、海南: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超出175平方米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4、福建:

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5、湖北:

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6、贵州:

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7、四川:

(1)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2)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3)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8、云南: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宅基地,人均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平米,一户不能超过100平米,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宅基地,均不得超过30平米,一户不能超过150平米。

9、山西:

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以内,四人的农户100以内,五人的农户110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10、河南:

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平原地区:167平方米;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平原地区:134平方米;山区、丘陵区:200平方米以下。(试点)

11、甘肃:

甘肃农村宅基地每户面积标准为不超过330平方米。

农区: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亩)以上1334平方米(2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亩)以上的,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牧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12、陕西:

城郊不超过133/户;川地、原地不超过200/户;山地、丘陵地区不超过267/户。

13、宁夏:

水浇地不超过270/户;平川旱作耕地不超过400/户;山坡地不超过540/户。

14、西藏:

占用耕地的,人均耕地1.5亩以下的禁止用耕地作宅基地。确无荒地的,可搬迁解决;人均耕地1.5亩--3亩之间的不超过300/户;人均耕地3亩以上的不超过350/户;

15、新疆:

人均耕地0.6亩以下的不超过200/户;人均耕地在0.6亩--1亩之间的不超过300/户;人均耕地在1亩—1.5亩之间的不超过400/户;人均耕地在1.5亩—2亩之间的不超过500/户;人均耕地在2亩—5亩之间的不超过600/户;人均耕地5亩以上的不超过800/户。

16、内蒙古:

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17、河北:

农用地不超过200/户;建设用地和空地不超过233/户。

18、北京:

近郊和远郊人多地少的农村不超过0.25亩;其他地区不超过0.3亩。其中,1982年前确定的宅基地,高于此标准的,每户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0.4亩。

19、山东:

城郊及乡镇所在地不超过166/户;平原地区不超过200/户;盐碱地、荒滩地不超过264/户;山地丘岭区在平地上的,132/户;山坡薄地上的,不超过164/户。

20、江苏:

城郊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不超过135/户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不超过200/户。

21、浙江:

大户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25,使用非耕地的不超过140。大、中、小户的划分和建房用地的限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另外,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22、黑龙江:

农村宅基地,不超过350/户;城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宅基地,不超过250/户。

23、吉林:

农业户口宅基地面积230/户;市区辖乡镇的规划区、工业区农户住宅用地270;

24、辽宁:

按村人均耕地算:

1亩以下的,4人以下的户不超过200/户;5人以上的户不超过270/户;

1亩--2亩之间的,4人以下的户不超过200/户;5人以上的户不超过270/户;

2亩以上的村,4人以下的户不超过300;5人以上的户不超过400。

25、安徽:

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不超过160/户;淮北平原不超过220/户;山区和丘陵地区,不超过160/户;用荒山、荒地建房,不超过300/户。

26、江西:

占用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超过180/户;占用耕地的,不超过120/户;占用荒山、荒坡的,不超过240/户。

27、上海:

4人及4人以下的户在150—180之间,且建筑面积控制在80—90。不满足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下同)。

6人户的在160—200之间,且建筑面积控制在90—100。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

28、重庆:

市辖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20—25/人,其他区县辖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20—30/人,3人以下户算3人,4人户算4人,5人以上户算5人,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29、天津:

有条件的地区统一规划建设;无条件的地区,依照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划定宅基地面积。其中,人均耕地面积在667以下的,不超过167/户;人均耕地面积在667以上的,不超过200/户。

30、湖南:

山地、丘陵不超过230,湖区、平原不超过200,城郊不超过160。

31、青海:

城郊不超过200/户;水地不超过250 /户,旱地不超过300/户,非耕地宅基地面积350/户;牧区固定居民点最高不超过450宅/户。


 

宅基地超标分为多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合法获得的“多宅”,比如通过继承和同村买卖的,都有相应的措施,不必过于担心。当然,违规获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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