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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资格拆除违法建筑?

(2022-08-02 17:40:15)
标签:

房产

律师

土地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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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正山说法

现在我们都清楚,经过法定程序认定违建一般而言是需要拆除的。而在拆迁中,因为拆迁的时间紧凑,违建的认定程序没有那么严谨,为了加快拆迁的进程,一般对于一些缺少手续或者无证房在经过短暂的程序后直接拆除,这种行为严重的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为了逃避责任,拆迁方根本不主动出面,而是由一些别的部门进行违建调查和拆除,比如村委会、居委会等,可是这些部门是否有相应的职责呢?

 

我们常见的违建情形一般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法占用土地,拆除的主体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国有土地上未取得规划许可的,但是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二是违建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三是违法建筑无法消除影响,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四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拆除。

 

从上述的几种情形可以看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最多是能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拆除,并没有强制拆除的主体资格。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所以从上述的规定中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是强制拆除的适格主体,而实践中,大家遇到的村委会、居委会是没有资格拆除违建的,那么很多人也有两点疑虑,第一,如果有人告诉他们说这是地方性的规定,是否原本不具有强拆资格的行政部门就依据当地的行政法规具有的相应的资格的,并不是的。按照《行政法》有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规定,对拆除违反规划的建筑物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执行,没有获得法律规定的直接强制权的机关只能申请法院执行,因此,所谓的地方的规定并不能给予没有资格的机关强拆权,这是违法的。第二,如果没有强拆权的机关说是受有权机关的委托呢?这个大家都知道,既然是委托那就要有委托的手续,没有手续都是空口无凭。有委托手续机关强拆行政相对人的房屋对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相对人依旧可以向委托方也就是有强拆权的行政机关追偿,这也解决了建筑物被强拆后无人负责的情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关于违建的情形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种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种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种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骗取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综上所述,在集体土地上的违建情形较多,可是大家实践中遇到的也大多就是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有强拆权,最多只能要求行政相对人限期拆除,如果想要强拆违建的,应根据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相对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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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在拆迁中,遇到要拆除违建的的情况比上述所述情形要复杂,但是无论如何,强拆的主体一点要适格,拆迁方真的说建筑物属于违建的,可以配合有关机关进行调查,但是在调查认定过程中一定要依据相应的法定程序,且主体必须适格。在认定过程中有存在违法程序或者违反实体法律的行为,被征收人要及时的去通过复议或者诉讼进行维权,这样才能最大可能的保住建筑物,才有了与拆迁方谈判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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