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安置房未建成为由延迟交付安置房的时间?行政机关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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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多是约定临时安置费的时间,对安置房的交房时间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就可能出现不能按期交付安置房的情况,而大多的理由是安置房还没有建成,无法完成交付,且解释说,是项目推进进度问题,属于客观上不具有交付条件,因为没有对安置房的交付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对方并不承认其延期交付属于违约,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延期交付对于被征收人的影响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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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安置房未建成延期交付,怎么办?
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安置协议。根据签订的安置协议,行政机关有交付安置房的义务,那么怎么确定其是否延期交付呢?这就要求双方在签订协议的时候约定好交付时间,没有约定交付的时间,可以参照临时安置的期限,临时安置期限届满后,对方还不交付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要求其交付,征收方不能以客观上不具有交付条件为由拒绝交付。
二、延期交付需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有约从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协议要求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酌情确定。
相关法条:
《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法第62条第(4)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屨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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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双方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对于安置房的相关约定一定要明确,不要一句话带过,因为安置房本来就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被征收人在约定安置房时要考虑买房时的心情,把问题想的更细一些。其次是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安置协议内容来约定,比如约定超过过渡期限、安置房不能如期交付后,临时安置费的违约责任等等。总之,在签协议的时候要多考虑、认真看、谨慎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