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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时,应当如何处理?

(2022-05-20 21:21:43)
标签:

房产

教育

律师

土地

维权

分类: 正山说法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共有人权属争议或权属不明的情况,尤其在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或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往往因拆迁面临巨额补偿对涉拆迁房屋产权引发争议。

依据拆迁管理办法,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要想获得拆迁补偿,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而现实中,因为房屋年代久远或者历史原因未办理相关产权证明,被拆迁人常常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甚至在拆迁房屋的产权问题方面,还牵涉到继承、共有等纠纷。显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很多被拆迁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难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可见,行政机关在对房屋进行征收时,有对被征收房屋权属进行调查的义务。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根据上述规定,考虑被征收人的利益、征收部门的注意义务以及征收工作效率,当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时,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存在“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时,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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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当房屋因历史原因存在复杂的产权纠纷,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拆迁中受到损害时,广大被拆迁人切忌钻牛角尖,不妨另辟蹊径,通过行政诉讼的手段,从源头上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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