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这几个问题不要再问了,一文读懂!

标签:
教育房产律师土地维权 |
分类: 正山说法 |
一、征收主体
并不是任何一个部门或者开发商都可以实施征收行为,尤其是在出现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后,面对多种形式的“拆迁”很多人无法断定到底谁是合格的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此,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是常态,其他组织机构是例外,主要注意的是例外情形大多以尊重居民意愿为原则,。
二、有知情权
在征收工作中,征收方需要通过通知、公告等方式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收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天。无论是发布公告还是组织听证会都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听证权和适当的陈述申辩权。这些权利应当引起注意,一旦发现不合理的地方要积极的表达诉讼求,依法实施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三、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是大家最关心的,很多人在咨询的时候也会直接询问:今年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呀?在这里告诉大家,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并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从常识方面我们也可以理解,每个地区的经济水平都不同,因此很难统一拆迁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在遇到拆迁时想要知道自己的补偿标准需要参考什么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可以依据此条规定大致判断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房屋的价值影响因素很多,在对比时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
另外,根据规定,被征收人除了可以获得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可以依法获得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而这些补偿的标准则是依据对当地有关的征收政策进行补偿。
https://p4.itc.cn/q_70/images01/20200708/bfe02420ecb34b07a0cb688d644497e3.jpeg
【律师建议】
对于补偿方案不满意的要及时依据相关规定或复议,或诉讼,耗着并不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方式,按照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征收中面对问题最好的方式一定是多看、多问、早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