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当街摔死2岁女童引发的思考
(2013-07-25 19: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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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街摔死2岁女童社会杂谈 |
前晚8点50分左右,北京大兴区庑殿路西侧一公交站旁,两名驾车男子与一手推载有两岁女童的童车的女子发生争执,一男子动手殴打该女子,随后,男子又将女童从推车中抱出,重摔在地,并随后驾车逃离现场。女童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确认死亡。(京华时报)
事情的缘由竟是:停车!事发前,女子手推儿童推车路过公交站时,据目击者周先生称:“可能是小孩出现了什么情况,那女的就弯腰查看,白色轿车随后开过来,车里的人好像示意他们要在那里停车,让女子离开”。女子并未同意,双方言语几句后,副驾位置的男子便下车打人。“那男人下手很重,我在近10米的地方都听见了声响”,周先生称,男子打了没几下,便转向儿童推车,将推车上的孩子抱起,“举起来,然后就重重摔下来”。据悉,推车内的孩子原本在睡觉,男子抱起时并未挣扎,“摔下去后就更没有动静,连正常的感到疼痛的哭声都没有”。周先生说,男子摔下孩子后,另一名与动手男子年纪相仿的男子从白色轿车驾驶员位置走下,“也去打了那个女的几下”。
两男子驾车离开后,被打女子对着孩子痛哭。随后,她抱起孩子跑向不远处的旧宫医院。
昨天下午,旧宫医院急诊科医护人员确认,事发当晚,一名女子抱着一名两岁女童前往该处就医,但因病情较重,随后乘坐急救车准备转至天坛医院。一名知情人称,该女童由旧宫医院送至天坛医院的路上,已被确认死亡。
两岁女童的非正常惨死,给了我们什么警示?
由近年的护士“虐婴”事件,到泉州“保温箱烤死婴儿”事件,再到如今的摔死女童,此类虐婴事件频发,一次次挑战群众道德底线。这类事件的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的动荡。新闻中的男子更是刑满释放的罪犯,严习不禁要问:刚被释放,为什么又做出如此惊天大案?
据刑诉法专家洪道德表示,以目前目击者提供的信息来看,伤人者的做法丧失了基本的人性。他介绍,公交站旁不允许停车,两男子首先有明显过错。而将孩子举起后重摔在地的男子涉嫌故意杀人罪,“将一个两岁大的孩子举起来,摔在地上,所造成的后果是他能够想到的”,洪教授称,即便该男子并非要置孩子于死地,也是故意杀人罪中的“间接故意”。对于主驾位置男子的罪行,则需以女子伤情判定。如女子伤情在轻伤以上,需以伤情判定伤害罪,轻伤以下则该男子涉嫌寻衅滋事。
无论犯罪分子怎么判决,都换不回被伤女子的疼痛,更换不来两岁女童惨死的事实。严习极力希望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除此之外,严习更要质问犯罪分子服刑期间受到的是怎样的教育?
由此案不难看出,我国针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工作明显不足。按说,犯罪分子服刑应受到良好教育(监狱教育,以下简称狱教。)以便减轻罪孽,造福人类。新闻中打人男子,非但没能造福社会,还继续危害人类。试问,这样的人是如何“刑满释放”的?监狱服刑应该是让罪犯自我反省、改过自新之地,岂非是罪恶的“暂时停泊点”。很显然,该男子没能真正意义上“重新做人”。而是积攒了满腹仇怨,新闻中提到的被伤女子成了罪犯实施报复的“跳板”。无辜之人受到的伤害足以给狱教部门一个提醒,该怎么教育服刑罪犯?怎么能让他们改过自新,造福社会?
首先,监狱收到犯罪分子应分类管理和教育。注重研究犯罪分子动机,分析其人格,剖析犯罪目的,做到熟悉罪犯的心理状态。并根据不同罪犯实施不同狱教工作,对待执拗、暴躁服刑人员,应加强管理和沟通交流,以感化并未泯灭的人性。公平对待服刑人员,尊重他们微小的心理以及不歧视。不要让他们自己觉得自己就是一枚“废人”,相关工作者应及时跟罪犯沟通交流,严格审查罪犯狱教情况,科学检测狱教结果。对待刑满释放人员,社会应适当包容他们。大众应摘得“有色眼镜”,多一份宽容之心。相关政府机关及时为其提供工作岗位,让其尽早融入并适应社会环境,早日实现造福人民的构想。刑满释放人员切不可自暴自弃、怀恨社会。保持一颗向上的心,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凭借所学一技之长,回报社会。
常言道“人之初,性本善。”严习觉得罪犯都是一时冲动或者极端思想导致犯罪。他们本性都是善良的,应给予此类人员更多的关爱。很多时候可能就是因为我们一句话就会毁了一个人。同样的,我们一句话也能救回一个人。倘若都是一句话,我们为什么要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