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心天泽: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会计与税收
(2015-01-23 09: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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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税收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应按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入账价值。
合并方将合并对价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合并成本。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将合并对价的非货币性资产购买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成本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这便于比较分析,下面仍以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案例来说明。实例如下:
A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账面价值(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假定其合并日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
乙公司资产情况表(单位:万元)表一
类别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公允价值 |
暂时性差异 |
固定资产 |
2200 |
2200 |
3300 |
1100 |
存货 |
900 |
900 |
1300 |
400 |
应收账款 |
100 |
100 |
100 |
0 |
货币资金 |
500 |
500 |
500 |
0 |
资产小计 |
3700 |
3700 |
5200 |
|
应付账款 |
700 |
700 |
200 |
500 |
负债小计 |
700 |
700 |
200 |
|
所有者权益 |
3000 |
3000 |
5000 |
2000 |
第一种方案,甲公司向乙公司股东A公司以每股1.5元的价格定向增发2000万股(每股票面值1元),同时向A公司支付现金1500万元,支付国债债券500万元(公允价值),以此方式对乙公司进行吸收合并。
甲公司合并企业支付情况表(单位:万元)表二
类别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公允价值 |
备注 |
定向增发股份 |
2000 |
2000 |
3000 |
甲公司向A公司增发 |
国债债券 |
300 |
300 |
500 |
合并日应计利息50万元 |
现金 |
1500 |
1500 |
1500 |
|
合计 |
3800 |
3800 |
5000 |
|
第二种方案,甲公司向乙公司股东A公司以每股1.5元的价格定向增发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同时向A公司支付现金300万元,支付债券200万元(公允价值)。以此方式对乙以公司进行吸收合并。
甲公司合并企业支付情况表(单位:万元)表三
类别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公允价值 |
备注 |
定向增发股份 |
3000 |
3000 |
4500 |
甲公司向A公司增发 |
国债债券 |
100 |
100 |
200 |
合并日应计利息50万元 |
现金 |
300 |
300 |
300 |
|
合计 |
3400 |
3400 |
5000 |
|
上述两种合并方案,为非一同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他们在会计处理上有着共同的特点,且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存在显著区别:
一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应按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入账价值。
而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原账面价值不变。
二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即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合并方将合并对价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合并成本。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成本大于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对上述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的两种方案,应分别作以下会计处理:
一、第一种方案会计账务处理
按照第一种方案合并,企业合并适用一般税务处理,被合并方乙公司、以及乙公司股东A公司均应清算企业所税。其所得税清算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相同。
(一)乙公司(被合并方)会计处理
乙公司应清算企业所得税。乙公司清算应缴纳清算企业所得税额=(5000万元-3000万元)
乙公司对清算企业所得税作以下会计处理:
乙公司在结束旧账,结束旧账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清算企业所得税后,合并日,企业资产如下表:
乙公司合并日资产情况表(单位:万元)表四
类别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公允价值 |
暂时性差异 |
固定资产 |
2200 |
2200 |
3300 |
1100 |
存货 |
900 |
900 |
1300 |
400 |
应收账款 |
100 |
100 |
100 |
0 |
资产小计 |
3200 |
3200 |
4700 |
|
应付账款 |
700 |
700 |
200 |
500 |
负债小计 |
700 |
700 |
200 |
|
所有者权益 |
2500 |
2500 |
4500 |
2000 |
计算购买日商誉。根据会计准则,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成本大于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①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5000万元-500万元(清算所得税)=4500万元
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收规定,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甲公司转让债券应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font>券转让收入>-300万元<</font>债券成本>-50万元<</font>利息收入>)*25%=37.5万元
合并方即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合并日甲公司应作出的会计处理是:
借:固定资产
(三)A公司(母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按照第一种方案合并,乙公司股东A公司也应清算企业所得税。
首先,应计算A公司从乙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也即A公司从乙公司取得的未分配利润与盈利公积之和:
乙公司合并日未分配利润=清算损益+清算前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公允净资产价值)-3000万元(账面净资产价值)-500万元(所得税)](清算损益)+500万元(清算前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
乙公司盈余公积=2000万元+500万元=2500万元
乙公司清算损益==1500万元。
其次,计算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
A公司取得乙公司剩余资产的应税所得(或称投资转让所得)=5000万元(净资产)-500万元(所得税)-2500万元(股息所得)-1000万元(股本)=
我们不难计算,A公司从乙公司分配的剩余资产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A公司将从乙公司剩余资产为4500万元,即:5000万元(可变现净资产)-500元(清算企业所得税),合并日,A公司以5000万元(股权、债券、现金)转让给甲公司,因此,应计算A公司转让资产企业所得税。
A公司转让剩余资产应税所得=5000万元(转让投资所得)-4500万元(投资成本)=500万元
A公司企业合并重组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font>分配剩余资产应税所得>+500万元<</font>转让投资应税所得>)×25%=1500万元×25%=375万元
按照第二种方案,合并各方可选用特殊税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应按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入账价值。
由于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暂时性差异,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首先,应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及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3300万元,计税基础为2200万元,产生应缴税暂时性差异11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75万元(1100×25%);
存货的账面价值1300万元,计税基础为9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0万元(400×25%);
应付账款账面价值200万元,计税基础为7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25万元(500×25%)。
以上合计:递延所得税负债=500万元
根据特殊税务处理规定,A公司无需缴纳清算企业所得税,但转让债券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转让债券应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font>券转让收入>-300万元<</font>债券成本>-50万元<</font>利息收入>)*25%=37.5万元
其次,计算购买日商誉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成本大于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甲公司合并成本=45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0万元
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5000万元
考虑递延所得税后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5000万元-500万元=4500万元
购买日商誉=5000万元-4500万元=500万元。
再次,合并日甲公司应编制以下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即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甲公司支付的对价,即下表所列:
甲公司合并企业支付情况表(单位:万元)
类别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公允价值 |
备注 |
定向增发股份 |
3000 |
3000 |
4500 |
甲公司向A公司增发 |
国债债券 |
100 |
100 |
200 |
合并日应计利息50万元 |
现金 |
300 |
300 |
300 |
|
合计 |
3400 |
3400 |
5000 |
|
借:固定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根据特殊税务处理规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同时,对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A公司原持有被合并的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
非股权支付占有的计税基础为:500万元(非股权支付金额)-200万元(税金)=300万元。
非股权计税基础具体计算如下:
非股权支付金额=200万元(债券)+300万元(现金)=500万元;
甲公司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5000万元-3000万元)×(500万元÷5000万元)=200万元
甲公司企业合并应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25%=50万元。
因此,合并后,被合并企业股东A公司应确认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非股权占用的计税基础)=7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