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弗里德里希·赫尔巴特(JohannFriedrichHerba-rt,1776-1841),近代德国著名的教育家、心理学家。在近代教育史上,没有任何一位教育家可与之比肩,他的教育思想对当时乃至之后百年来的学校教育实践和教育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非常巨大、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在西方教育史上,他被誉为“科学教育学的奠基人”,而反映其教育思想的代表作《普通教育学》则被公认为第一部具有科学体系的教育学著作。
赫尔巴特 勤于笔耕,著述甚丰。主要教育著作有:《普通教育学》(1806 年)、《公共协作下的教育》
(1810 年)、《音乐之心理研究》(1811 年)、《关于教育的黑暗面》(1812 年)、《教育与生活的关系》 (1818
年)、《关于心理学应用于教育学的几封信》(1831 年)、《教育学讲授纲要》(1835
年)等。其中,《普通教育学》一书是反映其教育思想的经典和代表作,赫尔巴特自称:“这本书的产生,是出自我的哲学思想,同时也是根据我的哲学思想,利用各种机会,收集并整理了我精心安排的观察和实验的材料。”
五道念构成了赫尔巴特教育目的论的理论基础。五道念即自由、完善、仁慈、正义和公平等五种道德观念。
1.“自由”的观念。要求个人的意志和行为能摆脱一切外在影响的束缚而只受制于人的内在判断,归之于人的内在自律,归之于人的理性自觉,从而使人的意志、理性与外在行为完全协调起来。意志、理性之外显即为人之行为,人之行为之内化即为人之意志、理性。赫尔巴特认为,如果道德实践只是借助于道德他律,借助于一味附和外来的主张来实施,那么,这种实施便是懦弱和苍白无力的。只有“自由”的观念才可使人的意志和行为之间避免产生任何矛盾和斗争。它使人具备明确的目标,不致产生动摇、犹豫、颓伤和彷徨。但是,“自由”的观念本身只解决了人的价值判断问题,因而只能使人决定行为的目标和方向,还不能成为有道德的人。
2.“完善”的观念。赫尔巴特认识到,在实际的道德实践中,人的由意志、理性所作出的内心判断往往难于与外在行为完全协调起来,人之理性判断外发之为道德行为,往往受客观条件和人的其他心理品质的影响。当内外发生矛盾且这一矛盾不能调和之时,即需依靠“完善”的观念去加以解决,即用多方面的意志力和坚强而紧张的毅力加以“内部的协调”。“完善”的观念以认识的全面性为前提,以行为的完善性为目标。
“完善”的观念可作为一个衡量人的意志所应达到的限度的正确尺度。
3.“仁慈”的观念。亦即“绝对的善”的观念。“完善”的观念得以发生作用的法宝是人的意志等理智能力。如果借助人的内部的理智能力还无法协调意志和行为之间的矛盾时,就要用“仁慈”的观念来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使人不与任何人发生那种危险的恶意的冲动。“仁慈”的观念发生于两种意志的相互关系之间,通过这一观念使自己的意志处处与别的意志相协调,具有无私地为他人谋福利的强烈愿望,这样,社会冲突就不可能发生,社会秩序就会得以安定。
4.“正义”的观念。如果说“仁慈”的观念类似于“将心比心”由己推人的忠恕之道,那么,“正义”的观念则是“守法”的观念。如果“仁慈”的观念还不足以遏制人的与他人发生冲突的恶意冲动,就必须通过“正义”
的观念,即根据人们志愿协调所制定的守法观念或法律条文予以解决。这样,“正义”的“守法观念”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就会牢固地建立起来。
5.“公平”的观念。亦即“报偿”的观念。如果通过“正义”的观念还不能够解决不同意志之间的矛盾,就必须通过“公平”的观念,对那些预先思量过的错误行为予以应受的惩罚使之不失为公道。“公平”的观念要求以等量的善与恶偿还于当事人,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它使人意识到不良的行为必将导致应有的法律制裁。“公平”的观念的本质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法网恢恢,终当扬善惩恶,主持公平。
作为一套普遍的道德范畴,五道念是人类的永恒的美德,它将人类的一切美德都网罗入内。在五道念中,“自由”和“完善”的观念是面视个人的自我道德修养而言的,而“仁慈”、“正义”和“公平”的观念则是针对人际关系而言的。五道念是一个层层剥笋,步步递进的关系,愈到最后,其道德自律的成份愈少,而道律他律的色彩愈浓。很显然,“德育决不是要发展某种外表的行为模式,而是要在学生心灵中培养起明智及其适宜的意愿来”。道德目的即是要培养既不怀疑现存的社会制度,又能克服自己内心的任何冲动的“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