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的财税处理
(2022-11-23 01:35:38)
资产评估增值应将增值的部分,一方面增加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在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摊销、结转成本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原材料”等科目,但对相关资产增值部分通过折旧、摊销、结转成本费用等形式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等于多列支了上述成本费用,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在年终资产负债表日,应根据相关资产评估增值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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