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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撑腰 该谁“剁手”了?

(2015-11-18 15: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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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国家工商总局昨天针对网售商品的抽检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根据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对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对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抽检过程中,平台要协助和配合抽检,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在双十一“买买买”的狂欢之后,近来还有这样一则消息在网上发酵:“今年双十一卖出了912亿元,谁能知道退款金额达到了多少了?截止到昨天18时28分,退货574亿元,退货率达到了63%。”对此,阿里巴巴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污蔑式的谣言。”在他看来,很多消费者买的货物至今还没有收到,怎么可能就有退货率了呢?

的确,退货率高达63%的数据并不太可信,但快递员也真的对记者表示今年双十一期间收到的退货件要多于平常。“剁手节”疯狂购物虽然看上去很嗨,但是各种收到货之后的郁闷,以及买家秀的各种“雷人”却也时常在我们的朋友圈刷屏。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报告显示:2014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网络购物投诉案件同比增长356.6%。互联网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

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侵害知识产权,也为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对此,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购物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天猫也在双11前期推“正品险”,购买正品险之后买到假货可获得4倍退赔。

但是实际上,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退货、买了正品险之后可以赔钱还是远远不够的。

一方面,按照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受到欺诈可获三倍赔偿,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同时增设精神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买到不安全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网络购物不是法外之地,所以说消费者在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甚至不安全食品之后,不能只是“顺利退货”就完事儿,消费者要保障自身权利,也不是只能去买所谓的“正品险”,因为法律已经要求商家不得制假售假。

新消法当中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信息,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一次,工商总局专门发布针对网售商品抽检的相关意见,同时再一次强调网络交易平台的连带赔偿责任,可以说是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我们期待着,接下来要“剁手”的是那些制假售假者,以及那些管理不善、对假货睁只眼闭只眼的网购交易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消法赋予了消费者获得赔款、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但确保维权途径的畅通与便捷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努力。

很多时候,消费者不愿意为了几元或者几十元钱的商品去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打官司维权,而是选择退货了事,这其实是在助长某些人制假售假的行为。改变这样的状况,既需要消费者观念的转变,也需要消协、工商、司法等部门的帮助。如果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可以轻松便捷地获得赔偿,那么也就等于是给工商总局增加了无数个“质量抽检志愿者”。

本报评论员  庞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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