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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步步惊情》第28集中,剧中人物念出了主角康震天的“号码”,这一号码在现实中却与昆明市民蔡先生的号码不谋而合,自此之后蔡先生收到了成千上万来自全国各地的骚扰电话,可谓“躺着也中枪”。律师打电话给电视剧制作方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请求答复,公司方表示“这样的情况从未遇到过”。
(5月13日《法制日报》)
“从未遇到过”不代表“没有发生过”,也不代表“不会发生”。虽然这可能是无心之举,但是,这种 “撞号”行为造成了不良后果。
“撞号”也是一种侵权,因为有错在先,所以,《步步惊情》制作方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一是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删除或修改剧中人物对话,避免真实号码出现,尽量减少由此造成的影响。二是如果蔡先生提出合理的民事赔偿要求,制作方应该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在观看电视剧时,经常看到一些电视剧制作方为了避免侵权责任,打出“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字样。因为在艺术创作过程中,确实存在构思“撞车”现象。这样的声明,制作方可以起到免除责任、保护自己的作用。
不过,电视剧《步步惊情》剧中人物念出的手机号码是真实的号码,这种“雷同”虽然也是一种“巧合”,但无法免责。毕竟,这不是艺术上的“撞车”,而是现实中真实号码的“撞车”,给现实中的号码持有者蔡先生带来了困扰,制作方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步步惊情》剧中人物念出真实的手机号码,还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在创作过程中没有考虑到细节问题。其实,只要稍加留意,就可以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比如,现实中的手机号码是11位数,在电影电视剧中,如果遇到手机号码,可以使用10位数或者12位数,或者使用不存在的号段都可以,这样就可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也避免了由此给他人带来的困扰。
池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