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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1日

(2013-09-21 12: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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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地铁进食罚款 走好法律程序】


葱油饼、烤串、韭菜饺子……这些在封闭空间内难免让人不悦的食物或将告别上海地铁。近日提交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首次出现了禁止在车厢饮食的规定。这也意味着上海有望首次通过立法明确地铁车厢“禁食令”。

地铁里空气不流通,人多拥挤,在地铁中吃一些刺激性气味的食物的确是一种很不文明的作法。如果车辆行驶不平稳,还有可能会把食物、饮料弄到其他乘客的身上,引发纠纷。所以,网络投票也现实,77.3%的网友支持地铁禁食。

支持归支持、倡导归倡导,但真要把“禁食”和“罚款”捆在一起,却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首先,地铁是一个企业,作为企业如何获得行政处罚权?今年3月《辽宁法制报》就曾经以《地铁内禁食 理虽通 法难依》为题分析了其中的问题:各地对地铁运营管理的相关禁令初衷都是好的,它们为人们的出行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公共服务环境。但是一些城市的地铁禁食规定“法出无名”,所以执行起来必将困难重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地铁公司虽然是一个企业,不过为了确保公共交通的顺利运营、公共场所的井然有序,显然具有一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但这也并不是说他们可以“我的地盘我做主”,想罚款就罚款,而是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合法的授权,然后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能。

据《广州日报》报道,“进食还是禁食” ,对鼠患成灾的纽约地铁来说也是一件伤脑筋的事情,为此曾有参议员提出过进食罚款的法案,但是并未获得通过。这也说明,在法治社会里并不能因为“有道理”就去做一件事,而是要从法律的角度充分考虑。

退一步讲,即便地铁通过征询意见、组织听证、人大审议等诸多环节最终获得了行政处罚权,也还有很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再比如“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也就是说要想罚款还得成立一个熟悉相关法律的专业队伍,同时,如果受罚者需要行政复议,那么去哪里、怎么申请也都要有明确规定。

更困难的恐怕还是执行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地铁乘客不像交通违法的司机,可以事后去银行缴纳罚款,如果当场不罚,事后自然难以追讨。可如果都是“当场给现金”,如何确保罚款的去向不会成谜?

显然,地铁禁食并不简单,牵涉到不少的法律问题。此外,“人性化”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例如有人认为,在漫长的上下班、上下学途中,一些病人、孩子感到饥渴,吃几块饼干、喝几口矿泉水既可以理解,也无伤大雅。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要获得更多掌声,地铁禁食还应进一步细化。

本报评论员 庞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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