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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教龄酿悲剧 警示了啥?

(2013-09-13 12:54:53)
据新华社报道,7月17日,从22岁就开始代课生涯的盐津县落雁乡代课教师程兴贵的遗体在村子附近的小河内被发现,此前一段时间他一直为自己的代课教龄申报证明而四处奔走。程兴贵的自杀,再次引发社会对代课教师群体的关注。

    代课教师、民办教师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这隐喻着一个群体的悲剧。他们在中国教育尤其是农村教育的历史和现实中做出了巨大贡献的。然而,尽管他们做着真正教师的工作,却获得微薄的报酬和极低的待遇。国家对他们存在物质、精神上的双重“亏欠”。

    今年年初,云南省开始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师遗留问题,这体现出政府应有的责任与担当。而如今是法治社会,一切政府行为都置于法治思维下,严格的法治思维就是只讲法律真实,不认可客观事实,一切法律事实都需要证据作为印证,并且证据还需要达到真实、有效、充分的程度。

    如果以这样的证据标准去苛求代课教师,那么“自证教龄”就成了不可完成的任务。因为在那个年代,人们并没有强烈的权利意识,更没有随手保留“证据”的法律习惯,更有很多证人或死亡或失去了联系。于是,代课教师在看到补偿希望的同时,却一头撞上了“自证教龄”的关卡上。程兴贵也许只是其中一个。

    在某个角度上,证明教龄本是政府责任,而政府因为各种原因将举证责任转给了代课教师。在这种背景,就更须用柔性法治思维解决非法律习惯下形成的历史问题。在 “让代课教师得到应有补偿”与“防止骗补”之间,天平应倾向于前者。

    相关政策须适当地减少证明标准、扩展材料来源,不必只限于工资条、学校聘书、相关领导签字等,只要能够形成可能,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都应该予以认定或政府自行核实。

    为程兴贵提供书面证明的证人已经82岁了,患高血压、脑梗塞无法跋涉去为程兴贵作证。但是有了书面材料,就应该予以认可或者由政府核实。政府工作人员本可以对协助举证负起更大责任,当地像程兴贵这样因缺少物证、人证被列为第二批核实认定名单的只有9人。即使工作人员逐一走访,也并不是很大的工程,而代课老师任教乡村的村民就是最好的人证,甚至很多就是他们的学生。如果工作人员多跑跑,结果也许就会不一样了。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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