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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发现”机制   把腐败关进笼子

(2013-09-02 15:00:22)
■游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犯罪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长,《世纪》杂志社社长

    近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会议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落实《工作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这是我国的第二个反腐五年规划,它反映了中央对于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反腐工作的连续性和长期性。

    在新的形势下,腐败也有了新的特征,反腐败规划同样也要与时俱进。为了应对新形势下的腐败,我们该有什么新的应对措施,在制度上又必须有哪些创新?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游伟。

    敢打老虎

    反腐有了新信号

    FW: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果,打掉了多只“老虎”,从中我们能觉察出什么样的新信号?

    游伟: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乃至违法犯罪,对执政基础和社会肌体构成了严重破坏,民众深恶痛绝。而对腐败现象必须采用“零容忍”的立场和采取严厉惩治的措施,也已成为社会的共识。

    为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不断提出从严治党、从严治官、“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要求,并进一步加大了反腐败的工作力度,强调“老虎、苍蝇一起打”。

    这次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据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审议通过这次《工作规划》时强调,“要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完善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

    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四个监督”和“三个机制”是此前都有的说法,这次亮点是明确提出了“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以前只是说“完善、健全或者强化”,这说明中央在未来的反腐败工作中,将高度重视纪律检查体制的监督作用。虽然第二个《工作规划》全文还没有公布出来,但还是能从中觉察出一些新的信号。

    我们也知道,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节奏明显加快,已经查处了多名省部级领导干部;近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四名高管涉嫌违纪等问题,国资委主任蒋洁敏涉嫌严重违纪,也正在接受调查。与前段时间十分轰动的刘铁男案不同,蒋洁敏和几天前落马的多名中石油高管,都是纪检机构直接查出来的,充分彰显了纪检在反腐败中的核心角色。

    所有这些,都反映和彰显了中央反腐倡廉的坚强决心和工作效率,也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拥护和广泛称道。

    前腐后继  群蛀现象频出

    FW:能否给我们说说腐败出现的一些新特点?

    游伟:官员腐败虽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又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特定政治、经济和公共权力运行的体系,以及整个社会的治理结构存在密切的关联。

    从我国反腐败的形势来看,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近些年来立案查处的官员职务违纪、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的态势。这一方面说明了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我们反腐败的决心和实际查案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仍然处在急速的社会转型时期,官员职务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也在不断提升。

    据统计分析,在已被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都发生在中央不断提出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的时期,反映出“顶风作案”的现象十分严重。而且,官员腐败已日益呈现出“前腐后继”的态势。比如,河南省交通厅四任厅长,先后都因收受巨额贿赂财物而受到刑事追诉。

    从全国范围来看,“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犯案频繁,已经成为多年来廉政监督的重点。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近期甚至多次发现在同一个单位、同一个部门的某一些特定岗位上,上下级多名领导干部共同“下水”的“群蛀”、“窝案”现象。反映出相关职权设置的严重结构性缺陷和反腐败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需要反复抓、抓反复。

    另外,目前官商联姻、官商勾结问题突出,并与传统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形成交织,进一步呈现普遍化的发展态势。

    权责不明  侦查取证都不易

    FW:为了惩治腐败,我们国家也出台了很多规范性的文件,但是为何依然如此严重?这是否意味着有些制度的“漏洞”被忽视,没有堵上?

    游伟:为了有效遏制腐败现象,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数量繁多的规范性文件,相应的法律法规近年来也得到了补充和完善。十八大之后,民众对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寄予更多的期待,希望新的反腐败规划依然能把工作重心放在制度建设上,而制度建设同样应当增强针对性,能够对症下药、药到病除。

    我认为,在制定和完善相关反腐败制度、措施时,要考虑腐败现象产生的两个重要原因:机会多、代价小。所谓“机会多”,就是目前依然存在某些党政机关职责不明、边界不清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过大,向社会的渗透力过强的问题,党政不分、政企不分,许多按分工应当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政府也大包大揽,样样都管,管得太多,管得太细,从而提供了许多“交易”机会。

    因此,控制权力滥用制度设计的第一步,就是要细致划定公共权力的边界,不能让它过多侵入社会经济和公民生活领域,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能暗箱操作,必须增加透明度、公开性,让权力真正在“阳光底下”运行。

    所谓“代价小”,就是权力腐败的发现率过低,出事偶然,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在这一方面,不断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公职人员特别是国家高级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公开及其配偶子女从业回避等制度,并进一步加强具体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内部制衡体系,防止“一把手”一个人拍板定调说了算,以及违职查究制度,同样是十分紧迫的任务。

    FW: 从法制角度又如何加大反腐力度呢?

    游伟:从司法角度看,目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侦查取证仍然非常困难,检控也十分不易。比如,受贿案件大多表现为“一对一”的言辞证据,在司法指控和实际裁判时,经常遇到证据不足、认定事实困难等情况,亟待建立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及其权钱交易故意、共同行为等的“推定认定”制度,进一步增强对规避腐败行为追责的法律支持力度。

    “裸官”外逃  《反洗钱法》来遏制

    FW:能否给我们举个例子,重点说说反腐工作如何开展?比如针对不断出现的“裸官”现象,我们是如何应对的?

    游伟:是的,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控制贪腐官员外逃及“裸官”问题。目前呈现出规律性的现象就是,凡有贪腐官员外逃的,一定伴随着巨额资金特别是国有资产的外流。而且近年来,外逃官员的级别越来越高,厅处级干部及国有企业、金融系统的高官日益增多,涉及的资产金额也越来越大,犯罪手段则表现得越发巧妙和多样。

    要看到,官员外逃对我国的反腐败成效形成重创,严重损害到我国的国际声誉。它甚至还会像瘟疫一般,在腐败官员的群体中无形地传播开来。前些时候,各地媒体纷纷报道和关注的“裸官”问题,或许就是这种现象的早期征兆。因此,控制腐败和防范腐败官员外逃,就成为反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FW:为了应对这方面的调整,我们都采取了什么具体措施?

    游伟:我国2007年1月开始生效的《反洗钱法》,首次将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列入洗钱犯罪的“上游”行为,并把公职人员的异常资金流动和资产转移列入监控对象,社会舆论曾一度将这部法律视为悬在官员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了主管部门和具体调查手段,进一步扩大了反洗钱的义务主体。我认为,贪腐官员外逃绝对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牵涉到我国现行的干部体制、监督制度、出境管理、法律规则、司法协助和外交合作等。又与国资监管、洗钱控制甚至打击地下“黑道”等行动密切关联。

    因此,需要建立更权威的机构,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统一指挥、统筹力量、协调行动,及时、高效地发挥功效。这同样需要科学的制度安排,甚至需要进行制度创新,避开目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上某些难以逾越的障碍,建立民事优先赔偿制度,通过独立的法律程序对在逃官员提起诉讼,从而先行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追回转移在外的国有资产。

    文/记者 曾炜 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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