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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人曝立法缺失

(2013-07-25 10:52:36)
 7月17日北京朝阳大悦城一名山东籍精神病人持刀行凶致两人死亡;昨天北京马连道家乐福超市再次发生精神病人持刀伤人事件,致1人死亡3人受伤,北京警方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嫌疑人王某,1963年出生,北京本地人。经初步审查,王某有精神病史,于2012年9月5日被大兴区精神病院收院治疗,2013年1月11日从该院出院。

    精神病人伤人的事可谓时有发生,但几天内两起病人持刀伤人事件难免令公众紧张。精神病人行凶,侵害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较之普通的伤人事件危害更大。此类伤人事件具有突发性和“爆发力”,似乎防不胜防,给了行凶者的监护人和相关管理者“推脱”的理由。

    笔者20余年前管理过精神病人,对他们有所了解,大部分精神病人发病前是有异常的,比如不睡觉、不吃饭、情绪暴躁。监护人及时报告,联系精神病院后,将病人及时送到医院治疗,避免了出事。精神病人伤人事件之所以没“此起彼伏”,正是许多监护人及时尽责的结果。

    但有些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注:不是指王某的监护人)对病人没尽到监护责任,甚至大撒把,也是客观事实。作为保护和管理精神病人的专门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在要求监护人如何尽责方面,提及不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第六章是“法律责任”,对医疗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精神病人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处罚一一做了规定,但对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只有两条有所涉及,即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是“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与精神病人接触最密切,也最能发现问题,法律应该给他们“提要求”。

    王建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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