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还是被害嫌疑人?
(2013-07-21 11:23:58)
李某某涉嫌轮奸一案,近10来天新闻不断,先是李家换的两位律师发表将做无罪辩护声明成为热点,继而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强奸陪酒女危害小”引起轩然大波。这两天李家聘的法律顾问又发布消息,延续了这一新闻的热度,不但有新内容还有新观点。
李家的法律顾问在回答记者就“或许她(注:指杨女士)作为一位女士,又系受害人,不愿意出来?”的提问时,称“我不知道杨女士本人有什么顾虑。如果真的存在轮奸的话,应该说这么大的精神、肉体伤害,我觉得到这个时候应该绝地反击。所谓受害者的身份没有最终判决,到底是受害者还是下圈套,还有待法院查实。”
按照这位法律顾问的说法,杨女士的受害人身份有待法院判决才能确认。其或有意或无意间提出了一个法律问题,即李某某等人在法院没做出有罪判决前,他们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那么相对应的是法院若判李某某等人无罪,杨女士的被害人身份岂不就不存在了?现在,我们是否应该称杨女士为“被害嫌疑人”?
包括杨女士在内的指控他人犯罪的人,在法院没有判被指控人有罪前,究竟该如何称谓他们?这还要看法律的规定。
司法考试的答案中对何为“被害人”这样表述:被害人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刑事诉讼当中讲到的被害人是专门指公诉案件公诉程序当中的被害人;在自诉程序里面,被害人被叫做自诉人;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被叫做原告人。
李某某等人涉嫌轮奸一案目前属于公诉程序,对杨女士的依法称谓就应该是“被害人”。
王建琦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