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日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当年的“盗窃案”——2006年,许霆发现ATM机出现故障,通过反复取款获得17.5万元。
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一审重判无期徒刑,之后在受到舆论关注之后,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
许霆案发生之后曾引起了很长一段时间的热议,在温度稍减之际英国的一件事又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再度引发人们对此案的回首:2012年5月,英国一个镇子上的汇丰银行ATM机发生故障,取款时会吐出双倍金额。很多人赶来占便宜,最终200多人取走现金。银行表示:错在自己,顾客不用归还多余的钱。
同是ATM机故障,占了便宜的英国人不担责、不退钱,许霆却先是被“无期徒刑”的重判吓了一大跳,然后又蹲了5年大牢,这样的事情怎能让他心甘情愿?
其实,英国小镇那起“集体狂欢事件”和许霆案并不是特别相似:英国那起案件当中每个账户的取现限额为300英镑,所以排队取现者不当得利的数额并不高。再加上涉案的人数较多,银行追究起来不太容易,于是“法不责众”地“假大方”了一下。但与此同时,当地警方也提醒:这种行为的的确确是犯罪,可能因为“诈骗”而受到追究。
当年,许霆拿着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不足200元的卡反反复复、来来回回地在ATM机上折腾了175次,共取出了17.5万元,所以和该案更类似的或许是2009年英国的另一起案件:白领Joanne
Jones和她的丈夫利用ATM机故障,在3个月里取现300次,共非法占有银行6.1万英镑——在那起案件当中,这对贪心夫妇和许霆一样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不过既没有被判无期,也没有蹲5年大牢,而是被判处9个月缓刑,250小时的无偿社会服务。
人家那边是缓刑加上无偿社会服务,咱们这边是5年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这样的对比或许更有意义。昨天,本报介绍了北大法学院教授王世洲在一次讲座上对我国某些量刑观念的批判,其中就提到我国一些刑罚太重。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管制是一种主刑,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判决适用这种刑罚。而在德国判处的刑罚中,缓刑就几乎占到了一半以上,然而根据德国刑法,你偷一个苹果就是犯罪了。
“不可以对轻微的犯罪判处重刑,也不可以对严重的犯罪判处轻刑”,这是王世洲教授提出的观点,也的确是当下需要在量刑中纠偏的问题。比如就许霆案而言,柜员机出错的概率很低,许霆的行为偶然性很大,难以被复制和模仿,所以无须特别严厉的刑罚就可以预防他人在类似情境下实施类似行为。那么,又为什么非要对许霆如此重罚,恨不得判处无期徒刑呢?
和许霆的行为相比,性侵幼女显然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通过特别严厉的刑罚来产生威慑力,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样显失公平的是,近年一些相关案件的被告因为“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的存在而逃脱了强奸幼女罪的严惩,与此同时给一些未满14岁的小女孩带来心理上的二次伤害。
修订后的刑法已不再将“盗窃金融机构”作为法定加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所以,5年后的今天回首许霆案很有意义。对于许霆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罚金、管制、拘役、缓刑之类的轻刑,对于性侵幼女的社会败类判处重刑,这样的量刑观念才能在保证法律严肃性的同时,又体现了民间朴素的正义诉求。
本报评论员 庞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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