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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加大强制退市力度

(2014-07-13 11:41:41)
标签:

股票

  
       证监会7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主动退市、对重大违法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条款,增加了暂停上市公司净利润扣除非正常损益等规定,有重大的进步,值得肯定。但细读过后,觉得强制退市某些条款仍应更严些,更硬些,尽可能消除弹性,增强可操作性,堵塞可能的漏洞。
       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凡五年内业绩造假(无论金额大小)、后经追溯确定的公司,应视为重大违法,立即终止上市。按理说,无论多早造假,只要是查实造假的,都应视为重大违法。但考虑到过去造假太过普遍,以前的法治过于宽松的事实,对五年前的问题网开一面,可更好地稳定市场,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此规定可防止南纺股份之类的公司造假保壳。

       二,凡公司发生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况,立即终止上市。

       三,取消风险警示期特别交易制度。凡触及有关财务指标,一律暂停上市。或暂时保留风险警示期特别交易,但取消连续竞价方式,仅在每天正常交易收盘后进行半小时的集中竞价交易,实行向上限1%、向下10%的不对称限价。如此可打击垃圾股炒作,引导价值投资。

    (2014.7.14发往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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