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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怎么做可以保住公司控制权?杭州离婚律师帮解答!

(2025-11-30 14:48:57)

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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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割的核心争议,本质是财产权益与股东身份的拆分。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遵循股权身份归股东,财产价值可分割的原则,这为保控制权提供了法律基础。司法实践中,股权性质的认定直接决定分割方式,常见场景主要分三类:

离婚时怎么做可以保住公司控制权?杭州离婚律师帮解答!

1. 对于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婚内增值部分可能分一半 

婚前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增值、分红,因符合生产经营收益属性,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浙江某上市公司创始人婚前持股51%,婚后公司上市股权增值10倍,法院最终判决其向配偶支付增值部分的40%作为补偿,股权仍归其所有。

2. 婚内持有的权,分割也不一定导致失权

婚内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共同财产。但《公司法》的人合性为控制权提供保护——若配偶并非公司股东,想获得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只能获得折价补偿。

3. 主张是案外人代持股权的,如果证据不足还是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不少企业家通过代持规避股权风险,但离婚时若无法提供完整证据链,代持股权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浙江某案例中,男方主张名下股权为父母代持,却无书面协议及出资凭证,法院最终判决股权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而当当网案中,李国庆与俞渝之子李成青凭借清晰的代持协议,成功确认18.65%股权归属,直接阻断了双方平分股权的可能。

股权分割的终极目标是保控制权、妥处财产,结合司法实践与企业治理经验,李晓娟律师给出以下方案:

1. 用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夫妻财产约约定划清边界

这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方式。

协议中需明确股权归属、增值分配及分割方式,需要约定股权归登记方所有,配偶获价值补偿。

某科技公司创始人婚前与配偶约定:婚前股权及婚后因个人管理产生的增值归个人,婚后分红的30%归配偶。离婚时双方按协议执行,既保住了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也避免了长期诉讼。

李晓娟律师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涉及股权代持,应将代持关系在协议中一并明确,并附上代持协议作为附件,形成完整证据链。

2. 用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从根源锁定控制权

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可实现股权比例降低但控制权不变的效果,适合拟上市或已上市企业。

AB股架构是科技公司常用模式创始人持有高表决权的B股(如1股对应10票表决权),配偶或其他股东持有低表决权的A股(1股对应1票)。即便离婚时分割部分股权,创始人仍可通过B股的高表决权维持对公司的控制。京东、百度等企业都是采用的这种模式,有效隔离了婚姻变故对公司控制权的冲击。

章程特殊条款也能发挥作用。在公司章程中增设股东离婚时,股权分割需经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对分割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等条款,从制度上阻止非股东配偶进入公司。神州数码实控人郭为离婚时,正是凭借公司章程的类似条款,避免了前妻直接成为股东,维持了公司决策稳定。

3. 可以用信托实现风险兜底

家族信托是高净值人群的终极防护手段。通过设立不可撤销信托,将股权转移至信托名下,指定创始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及股权表决权行使主体,可直接将股权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某上市公司创始人在婚前以父母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持有公司股权,自己作为唯一表决权人。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法院认定信托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分割。这种模式既保住了控制权,又避免了股权分割对公司股价的冲击。需要注意的是,信托应在婚姻关系确立前或股权取得时设立,危机发生后临时设立的信托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而撤销。

4. 可以用价值补偿替代股权分割

没有提前布局协议与架构,离婚时可优先选择价值补偿方式,避免股权直接分割。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法院倾向于价值分割优先于比例分割,即判决股权归股东方所有,由其向配偶支付对应价值的补偿款。

长春高新二股东离婚时,双方争议的股权价值高达40亿,最终法院判决股权归股东方,由其分期向配偶支付17亿补偿款,既维护了公司控制权稳定,也保障了配偶的财产权益。补偿款的金额可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以公司净资产、最近融资价或股价为参考依据,避免双方对价值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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