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后送房子,离婚时能反悔要回来吗?杭州离婚律师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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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婚姻家事干货 |
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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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好的时候,一方将个人房产送给另一方或加上对方的名字很常见。但一旦感情破裂,这套已经送出去或约定好要送的房子,到底该归谁?能不能反悔?就成了纠缠不清的麻烦事。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专门创设了夫妻间房产给予这一概念,并给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则。
最高院指出,沿用旧的赠与合同规则,在两种情况下会导致明显不公:
1.对接受方不公。一方承诺赠房甚至签了协议,但多年未过户,期间双方一直共同生活。离婚时,赠房方突然依据赠与过户前可反悔的旧规则撤销赠与,这对信守承诺多年的接受方不公平。
2.对给予方不公。房子刚过户,对方就提出离婚,使得给予方以此维系稳定婚姻的期望彻底落空。但根据旧规,赠与已完成,无法撤销,这对给予方也不公平。
因此,新规的核心在于实现公平,避免上述钻法律空子的行为。
新规根据房子是否已经过户,以及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区分了不同情况:
情况一:约定送房,但尚未过户
离婚时,法院不会简单地允许一方反悔。而是会根据当初送房的目的,综合考量婚姻时间、是否共同生育子女、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大小以及房屋现值等因素,判决房子最终归谁,以及获得房子的一方是否需要给对方补偿。
情况二:房子已经过户
如果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没有重大过错(如出轨、家暴等),法院可以判决将房屋重新归给予方所有,同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给接受方补偿。
重要区别:登记在谁名下很关键!
如果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婚姻时间较长,法院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时,给予另一方的补偿比例一般不超过房屋价值的50%。
如果房子只登记在接受方一人名下,且婚姻时间较长,或有证据证明给予方存在重大过错(如为补偿出轨),法院也可能会将房子判归接受方所有。
情况三:存在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
如果接受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行为,给予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将房子要回来,且无需给对方补偿。
对于接受方,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排除新规的适用?
如果双方的本意就是纯粹的赠与,与婚姻无关,那么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本房产赠与行为独立于婚姻关系,无论双方日后是否离婚,均不影响赠与的效力。这样就能适用旧的赠与合同规则,一旦过户,原则上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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