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新司法解释丨遭遇抢夺藏匿孩子如何维权?杭州资深婚姻律师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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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李晓娟律师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原文:
“第十二条
李晓娟律师解读:
第十二条是关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如何处理的规定。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令法官头疼的顽固问题。
以往的审判实务考虑到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以及执行的问题,孩子在谁手里一般会判给谁。这次修改对抢夺、隐匿孩子做出负面评价是一个值得点赞的进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1、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法院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方式,能够及时让未成年子女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
分居期间一方抢夺、隐藏孩子的问题,可以使用本条来维权,具体情况可以一对一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