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抢孩子违法吗?这5种情况可能让你失去抚养权!杭州婚姻家庭律师帮解答!

标签:
杭州杭州离婚律师婚姻情感离婚离婚律师 |
分类: 婚姻家事干货 |
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李晓娟律师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原文:
“第十四条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李晓娟律师解读:
第十四条是关于离婚诉讼中父母优先直接抚养的情形。
本条最大的亮点是,在离婚诉讼中,法院确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直接做出负面评价,作为对实施一方的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当然,前提条件是另一方不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赌博、吸毒等恶习。
实务案例中,离婚案件发生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很常见,本条解释既可以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也为法官判定子女抚养归属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
这些规定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确保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也希望父母在离婚时,更多的站在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立场去考虑抚养权问题,争取抚养权不应该成为达成一己私欲或者报复对方的手段。
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联系专业婚姻律师进行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