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股权转让,配偶能否主张无效?杭州离婚有名律师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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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李晓娟律师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原文:
“第九条
李晓娟律师解读:
第九条是关于夫妻一方转让其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效力的规定。在没有该规定前,实务中也是这么操作的。
我国不承认股权夫妻共有问题。我们经常说的婚后取得的股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不严谨的说法。股权所代表的价值及分红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股东一方转让股权,不需要征得配偶同意。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常态。
在商事活动中,交易相对人没有办法了解到你这个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你这个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有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在正常的商业交易情况下,我们一般会认为相对人是善意的,除非配偶有证据证明交易相对人与登记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
在相关纠纷处理中,关注的重点是股权转让是否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否实质侵害了未登记配偶一方的权益。
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将其名下股权无偿或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一般可以认定存在恶意串通情形。
只要股权转让价格能够合理地体现股权的价值,投资的收益即可通过股权转让款的方式取得,并不会损害未登记配偶一方的利益,法律就是认可股权转让行为的有效性。
离婚涉及股权分割案件相对比较复杂,可以一对一咨询专业离婚律师。